315复习一下发布一年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目前消费者最常见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总结几个重要的点。
1️⃣利用约定商事仲裁,以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无效
一般商事仲裁仲裁费起收1-2w可能一张卡才几百块钱,所以很多消费者就不想维权。新规明确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属于“霸王条款”无效。
2️⃣充卡不与消费者身份绑定,说明消费者可转让卡给其他人
很多时候充卡会说禁止转让,或者转让时候有一堆限制,现在新规明确可随时转让。
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3️⃣明确销售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
在大额消费退款纠纷中公司常抗辩,预付款提成给销售发放完毕了,现在新规明确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
4️⃣卷钱跑路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可移送
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5️⃣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好多交钱以后跑路不知道告谁去,这次新规也明确了!
1.借用营业执照的可以告: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2.商场出租方承担过错责任: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
发布于 海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