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东小娟 26-03-16 09:45

一起社保争议案,上海市松江区人社局委托律师代理,并将委托书作为证据向原告提供。问题是:
人社局系行政机关,若依法行政就没有必要委托律师。若不依法行政,用纳税人的钱聘请律师对付纳税人,实不可取。
二份委托书都没有填写日期。
第一份委托书注明应加盖受托单位印章而未加盖。
既然作为证据,法官却不准原告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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