吁请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对枉法裁判案件做到不枉不纵
尊敬的临沂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各位检察官:
报国已老系列微博《虚假的诉讼,奇葩的判决》《对一起执行异议之诉裁判的十二点质疑,敬请有关机关释法明理》《发生在山东临沂的这起枉法裁判、违法监督案件,Deepseek 最终如是说》等博文,具体揭露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判决和监督中的疑点,大量事实充分显示:这是一起人为的系统性的虚假诉讼、枉法裁判、违法监督案件。
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及申诉人,曾多次向山东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山东高检、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最高法、最高检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将案件分流到山东高法、山东高检处理,山东高法、山东高检又将此案分流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但遗憾地是:当事人的多次信访、申诉均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更为遗憾地是:当事人通过12309平台对该案违法监督的事实进行举报,最后竟被平台有关人员在没有给出任何回复的情形下违法删除了举报信息。
在此,当事人怀着对法治的最后一丝信任与期待,向贵院郑重呼吁:恳请依法启动对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此案的一、二审民事判决及其后续审判监督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对涉嫌枉法裁判、程序违法的案件做到不枉不纵,还司法以公正,还当事人以公道。
一、本案已暴露出审判程序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亟待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
该案并非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是一起涉及“借名买房”“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多重嫌疑,且在审判程序中存在重大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瑕疵的复杂案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一审、二审、再审乃至检察监督环节中,诸多明显的违法裁判嫌疑和程序问题未能得到应有的审查与纠正。
首先是在事实认定上严重偏离证据规则。生效判决仅凭一份非本人签字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及房产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便认定案外人鲁某龙为房屋所有权人,完全无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姜某伟自认出资的录音、庭审笔录、证人证言、房屋长期由被执行人一家占有使用的客观事实,以及经司法鉴定确系被执行人、案外人串通伪造的“借条”等证据。这种对证据的选择性采纳,严重违背了全面、客观审查证据的基本原则;
其次是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错误。判决将行政性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偷换概念为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的“预告登记”乃至“物权登记”,并引用《物权法》相关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法律概念的混淆,更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背离。最高人民法院已多次在指导案例中明确,备案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这一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判决结果的实质不公,特别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自创“预登记”的法律登记形式进行判决,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预登记”已经失效的证据,并以“举证不能”为借口让申请执行人承担败诉的后果。
再次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案外人鲁某龙及被执行人姜某伟、鲁某美,在一审、二审及听证过程中多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种情形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然而,原审法院不仅未对其施以程序性制裁,反而在其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对其有利的判决,严重违背了程序公正。
最后是监督程序流于形式,未能发挥纠错功能。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回避了上述所有实体与程序问题,以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的理由草率驳回再审申请。而贵院先前作出的《终结审查决定书》(临检民监[2020]37130000142号),以“房屋已过户”这一判决执行后产生的结果为由终结审查,完全偏离了检察监督应针对“人民法院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这一核心职责,导致监督落空,错失纠错良机。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吁请贵院在此案中能够有所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当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本案中,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上的错误是清晰且严重的。这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尊严。
当事人深信:贵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贵院有能力、也有责任查明这些错误,并依法予以纠正。
三、当事人的恳切呼吁与请求
当事人理解司法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也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但当事人也明白,正义不能缺席,错误必须纠正。在此,再次恳请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重启审查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原审卷宗及审判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特别是对“备案登记”性质认定错误、关键事实未予查明、程序违法等核心问题进行重点调查。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若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监督条件,请依法及时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纠正错误裁判。
同时,希望对审判及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案件中涉及的疑似虚假诉讼、伪造证据、当事人及案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干扰诉讼、以及房产在诉讼期间被低价转移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检察机关是这道防线至关重要的守护者。我们殷切期盼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能够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勇于担当,依法监督,让本案中存在的疑问得到澄清,错误得到纠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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