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派出所民警猥亵女生父亲申请抗诉#
别太离谱了
判决书有部分事实:
判决书载明:牙城派出所教员以拘留为由实施猥亵
对15岁的女孩实施抹胸、生殖器进入嘴巴并来回抽查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还有加重情形: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猥亵: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猥亵行为,组织者从重处罚。
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在车站、商场、校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有实际或可能目击者(不要求多人看见)实施猥亵。
警察的办公室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可能会有些争议,因为警察的办公室不同于一般的办公室,可能是多人使用的那种大的会议室,当然本案披露的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其他恶劣情节:包括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猥亵多人(≥3人),特殊职责人员(如教师、医生)利用职权实施,持凶器猥亵,或通过互联网“隔空猥亵”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等。
本案加重情节:本人是警察,被害人是未成年,利用职务之便,且在办公室,事发后被害人很明显情绪受到影响。
结合这些情况来说,本案实在是太轻了。
最关键的是 为本案公众审理,本案霞浦法院应该回避,由其他法院管辖
也建议检察院抗诉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