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3-24 10:57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虞书欣名誉权案被告登报致歉#

难啊,不告的时候就说你看她都不敢告,告了又说你怎么不告某某某。

我想说,告不告,是权利人自己说了算,起诉自由。

近日,虞书欣诉网络用户徐某名誉权纠纷案终审落定。徐某因长期发布侮辱诽谤言论,被判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昨天我已经写了长文分析为何是人民法院报道歉,大家可以关注我查看~

但今天我又看到了另外一种声音,#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虞书欣告黑胜诉后,为何有人喊“你该告别人”?

我认为,这种将“是否提起诉讼”与“事实真相”直接挂钩的逻辑,大错特错,我必须写篇文章来详细说下。

1. 诉讼是救济权利,而非“自证清白”。

公民(包括艺人)享有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

是否选择诉讼、对谁提起诉讼、何时提起诉讼,是权利人基于自身处境、证据情况、成本考量后的策略性选择,属于其自由处分的权利范畴。

法律从未规定,一个人必须通过起诉所有质疑者来“证明”自己清白。

2. 打官司也要钱啊

我之前就说过,名誉权案件需要时间、精力与经济成本。正如本案所示,从取证、起诉到终审、执行,周期可能长达两年。

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影响范围的言论,是选择法律诉讼、发律师函警告,还是通过平台投诉、公开回应等其他方式处理,能更有效率地制止侵权、澄清事实、维护权益?

集中资源对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侵权行为(如徐某案中持续捏造事实的行为)提起诉讼,是常见且合理的策略。

要求权利人对所有提及姓名者一律起诉,既不现实,也无法律依据。

3. 最后想说:“不告”绝不等于“默认”或“承认”。

在法律层面,“未提起诉讼”不能推断为“认可言论为真”。

事实的真伪,由证据证明,而非由诉讼与否来背书。

认为“你没告他,就等于他说的是真的”,这是一种逻辑谬误,法律上不予支持。

权利的沉睡不代表权利的消失,更不代表违法言论就此变得合法。

是否采取法律行动,是权利人的自由;而言论本身是否构成违法侵权,其判断标准在于法律本身。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