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完民法,怎么复习(开一个新专题)反复记忆常考内容
1. 胎儿利益保护仅在涉及遗产、赠与、侵权损害赔偿时视为具有权利能力。
2. 限人独立订立的不能独立履行的双务合同属效力待定,而非当然无效。
3. 无民行为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行为,纯获利益行为也需代理。
4.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监护资格可协议放弃,但监护义务不能免除。
5.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配偶未再婚的婚姻自行恢复,子女被收养的收养关系有效。
6. 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签约,责任先由分支机构财产承担,不足由法人承担。
7. 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法人承担责任,机关成员不对外担责。
8. 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9. 通谋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不因虚伪行为当然无效。
10. 第三人欺诈需相对人知情才可撤销,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情均可撤销。
11. 重大误解包含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规格、数量的错误。
12. 显失公平要求一方利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仅价格悬殊不构成。
13. 无权代理中相对人有催告权,被代理人沉默视为拒绝追认。
14. 表见代理需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单纯授权不明不当然成立表见代理。
15.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再以时效经过主张返还。
16. 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中断事由可多次发生。
17.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为登记对抗。
18.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变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19. 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不要求实际付清,约定即可。
20. 占有改定不能成立善意取得,需现实交付或指示交付。
21.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通过拍卖或有资质经营者取得可请求返还但需付费。
22.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3.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得分割共有物。
24. 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部分不得与共有部分分离单独处分。
25.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
26.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得脱离需役地单独转让。
27. 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抵押权登记才设立。
28. 动产浮动抵押结晶前,抵押人可在正常经营中处分抵押物。
29.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
30. 动产质权自交付设立,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
31. 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为设立要件。
32. 留置权成立需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可不受此限。
33. 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34. 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无论过错均需赔偿,善意占有人仅在过错时担责。
35.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1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中止中断。
36. 悬赏广告为单方允诺,完成指定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
37. 预约违约一般不强制履行本约,仅可主张违约责任。
38.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仅物权变动效力待定。
39. 涉他合同中,第三人未表示接受权利前,当事人可变更或撤销合同。
40.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且无先后履行顺序。
41. 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可解除合同。
42. 债权人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影响债权人实现。
43. 债权人撤销权针对无偿处分、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且相对人知情。
44. 债务加入与保证并存时,债务加入人责任重于保证人。
45. 违约金过高过低可请求调整,调整后不得再主张定金罚则。
46. 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可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而消灭。
47. 混合担保中无约定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
48.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超出必要范围支出费用,仅必要费用可请求偿还。
49. 强迫得利不构成不当得利,受损人无权请求返还。
50. 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均不以行为人故意为要件。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