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看一下呢 26-03-28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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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苦等6年的回迁房被卖#贵阳七旬老人郑先生苦等6年的回迁房,在补缴差价后竟被房开商私自转售他人,引发公众对安置房权益保障的广泛关注。
🔍 事件核心脉络
协议签署与等待过程
2020年5月,郑先生与贵阳市云岩区征收公司、房开商(贵州新城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先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明确其回迁至吾悦广场小区7栋20楼112.88平方米的房屋,需补差价50余万元。苦等6年后,2026年1月8日他收到交房通知,但因物业费(2.8元/㎡)、停车费(500元/月)等争议暂缓收房。
房屋被卖与维权困境
2026年3月,小区管家通知郑先生“房子已售,联系征收部门重新分配”。他现场查看发现,房屋已有新业主进场装修。房开商以185万元市场价出售该房,而郑先生补差价后总成本仅120万元。年过七旬的他连续奔波9天,辗转于征收公司、房开商、住建局等部门,但房开商推责征收公司,征收公司则明确责任在房开商违规销售。
责任认定与僵局
云岩区征收局证实:房开商擅自将已安置房源作为商品房出售,且仍欠征收公司1万余平方米安置房源。目前正协调房开商提供新房源供郑先生选择,并追究其责任。但截至3月27日,房开商未回应,住建局已介入核查。
⚖️ 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房开商涉嫌“一房两卖”
征收部门指出,安置房具有定向安置属性,不得作为商品房销售。房开商在未解除原协议的情况下转售房屋,可能构成欺诈或违约。郑先生手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可主张房屋所有权或索赔。
延迟收房是否影响权利?
房开商以“未及时收房”为由辩解,但法律界认为:物业费争议属民事协商范畴,不构成剥夺安置权益的理由。征收公司明确回迁房分配以协议为准,延迟收房不影响产权归属。
维权难点与相似案例
执行困境:如广州南沙一买家购回迁房6年未过户,房东反悔后虽胜诉却难执行(法院无法查封未确权房屋)。
产权风险:大连一老人安置房被冒名登记,34年后才通过行政诉讼获产权证,暴露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之难。
💡 解决路径与公众关切
政府协调方案
征收部门提出:优先调配其他房源供郑先生选择(需同栋、同朝向)。若无法满足,可要求房开商按185万元售价赔偿,由郑先生自行购房。但老人坚持“原房或等价置换”,担忧新房源位置、楼层不符预期。
舆论监督与社会反思
事件折射回迁房管理漏洞:
监管缺位:房开商欠缴万余平方米房源却仍能销售,暴露审批环节失察;
维权成本高:老年人面对企业推诿时缺乏有效援助渠道。
法律行动建议
立即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涉案房屋,防止二次转移;
追究双方法责:对房开商提起民事诉讼,并请求住建部门行政处罚。
📌 风险提示
购买回迁房需警惕:
产权不确定性:未办证前交易无法备案,易遭遇房东反悔或“一房多卖”;
质量与配套隐患:部分回迁房存在设计缺陷、物业滞后等问题(如暗厅、薄楼板)。
目前事件仍在协调中,郑先生的安居梦能否实现,考验着基层治理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力度。 http://t.cn/AXIzNaeO

发布于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