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 26-04-0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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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路边停车300余次欠费上万元# 被告上法院】#车主停车300次不缴费被告#在过去两年里,成都市民王先生在路边停了300余次车,停车时长为数十分钟至90小时不等、多为3至10小时。按照成都行政机关核准的机动车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计算,王先生单次停车产生费用为2元至70元不等、多为20至50元,累计产生停车费10000余元。之后,某停车管理公司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欠付的停车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管理公司有权收费,案涉停车泊位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成都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规划设置的收费停车泊位,属于依法设立的公共停车资源。交管部门与某停车管理公司签订了经营合同,经授权在划定路段开展收费经营活动,收费主体适格。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停车费10000余元。http://t.cn/AXIrTL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