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院执法监督员徐玉强据实报道:天津检察机关枉法纵容三审法院民事判决;买卖凯乐电器厂房屋协议、徐光文与李士伟签订的凯乐电器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政府与凯乐电器厂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均不用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字、盖个私刻假公章、真实合法有效#事实依据如下!
原法院执法监督员徐玉强反映,天津相关司法与行政机关在处理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属纠纷中存在严重问题。
其核心争议在于:#多份关键法律文件被指未经当事人亲笔签字、使用私刻公章,甚至由非产权人冒充签署,但相关民事判决仍认定《买卖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等“真实合法有效”#。
具体问题包括:
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及《转移登记申请书》上虽有“徐光文”身份证号、签字与指纹,并加盖“凯乐老年公寓”公章,但徐光文本人未到场,签名与指纹系他人伪造,且该单位并非产权人“凯乐电器厂”,亦无权代表其处分财产。
法院一方面以“凯乐电器厂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徐光文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却又认定以其名义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形成逻辑悖论。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徐玉强协助过户,但该判决所依据的产权登记基础(证号080033926)被规自局否认存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沦为“法律白条”。
公安机关曾认定部分文件涉及私刻公章,但司法机关未采纳此结论,反而采信由李孝明等人操控的虚假材料完成产权转移。
此外,徐玉强指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蔡力、卢佳君、王雅晶等法官在行政案件审理中采信伪造证据,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诉求,而事实是其从未领取过产权证,相关领证通知系伪造。最高法自2008年受理再审申请后至今未作出裁判,长达十余年未出具法律文书,亦引发程序正义质疑。
综上,该案暴露出行政登记混乱、司法裁判矛盾、关键证据造假、救济程序阻塞等问题,当事人维权逾二十年仍未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