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中级法院男法官在办公室“猥亵”女当事人,其本质是法官利用司法职权优势地位胁迫当事人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未遂),应立刑事案件,而非行政案件。并且,利用司法职权的胁迫,严重亵渎司法公正形象,破坏司法公信力,可认定为“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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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中级法院男法官在办公室“猥亵”女当事人,其本质是法官利用司法职权优势地位胁迫当事人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未遂),应立刑事案件,而非行政案件。并且,利用司法职权的胁迫,严重亵渎司法公正形象,破坏司法公信力,可认定为“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