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6-04-16 22:40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为已被注销的“凯乐电器厂”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法院后续依据涉嫌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认定交易有效,形成“行政上否认主体资格、民事上承认行为效力”的逻辑悖论。该企业早在1994年即被注销或变更登记为其他实体,自始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不得作为合同缔约方或土地权利申请人。在此前提下,行政机关向一个法律上已不存在的主体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属于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

然而,滨海新区法院在(2008)滨汉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凯乐电器厂原法人代表徐光文与李士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并据此确认产权转移至李士伟名下。该协议存在重大瑕疵:签约时企业已无主体资格;徐光文与李士伟均未亲自签署,签名与指纹系案外人李孝明伪造;所盖公章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而非产权单位“凯乐电器厂”备案公章;无实际付款凭证,交易双方互不相识。公安机关曾鉴定部分印章系私刻,但法院未启动笔迹与指纹鉴定程序,亦未传唤关键证人出庭,被指剥夺质证权利。

更严重的是,后续审判中出现“以民覆行”或称“河水倒流”的裁判模式—法院在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时,未对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进行独立审查,反而依据已被质疑为伪造的下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既判力,反向认定上游行政行为合法。这种“下游决定上游”的逻辑颠倒了“行政先行、民事后续”的基本法治原则,构成典型的程序倒置,混淆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

此外多份判决之间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河西区法院在(2020)津0103民初6580号判决中认定关联《房地产估价报告》因“无合法委托合同”属无效代理,间接否定整个交易链条的合法性基础,与滨海新区法院早前判决直接冲突。 http://t.cn/AiemKL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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