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一起宠物投毒案昨天出了二审判决,民事部分维持原判。与一审一样,二审法院没有支持被害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这起案件前后持续将近四年,二审的结果虽在预期之中,但仍不免觉得遗憾。法律上将宠物视为普通财物,这样的界定其实已不合于现实的社会语境。
不只是涉及宠物的场合,在其他遭犯罪侵害的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立场(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在今天显然也有反思与调整的余地。如果不否认犯罪会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为什么只有物质损失能获得赔偿,而就精神损害提出的赔偿主张却不为司法所接纳呢?
另一个让人感慨的是,走法律途径维权的不易。侵权成本很低,维权成本极高,只有亲历过的人,才能体会这一路以来的艰辛。明知没多少胜算甚至是必败的结局,仍不屈不挠不计代价地一路走到底,这样的坚韧与勇气有一种悲壮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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