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4-19 20:58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虽然,但是,不吐不快。

#虞书欣父亲索赔17w败诉#,我看到一些讨论,认为“对方是高中生、未成年人,原告还起诉要求不能关评论”等做法不妥。

但我想从法律角度,跟大家说明两点: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身份而区别对待

如果被告的行为确实构成名誉侵权,那么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公开道歉等)并不会因为他是“高三学生”或“未成年人”而免除。

法律的核心原则是公正——既不会因原告是明星家属而倾斜,也不会因被告是学生而同情。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驳回诉求,是因为经审理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而非基于被告的身份给予特殊照顾。

而且,现在告黑案件,的确很多就是未成年人,如果碰到未成年人就不告了,那岂不是未成年就成为了挡箭牌?

2. 再次给大家强调一下道歉的“相当性原则”

原告要求被告在道歉时“不得关闭评论区”,这实际上体现了法律中的“相当性原则”。

被告在发布涉案言论时,其微博评论区是开放的;那么在其需要承担道歉责任时,理应保持同等的公开性,确保道歉内容能被公众知悉。

这并非“过分要求”,而是责任与行为对等的体现。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