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和离婚彩礼案件相对来说算是复杂案件。复杂的地方在于彩礼、嫁妆给付都有前因后果:
为什么有些人没有彩礼?
为什么有些人需要彩礼?
又为什么他需要多一些,他需要少一些?
给了彩礼后,有没有共同生活,有没有生育子女,有没有过错,使用情况如何?
这是关乎现实关乎人性的复杂问题,也是双方基于现实考量后达成的合意。
司法解释规定考量的因素的同时,又给予了法官在个案中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彩礼问题日益尖锐的今天,法院对彩礼案件的每一次裁判,都会直接或间接传递价值判断。
就以#女子产后被男友起诉退彩礼和分娩费#为例,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首先,这个案件一方面没有查明嫁妆的实际情况,女方已经提出男方要返还2万元嫁妆及个人物品,而法官却建议另案解决。这已经不是自由裁量的问题,而是没有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持有彩礼,另一方持有嫁妆,各自在共同生活中的使用情况、剩余情况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从而在一个案件中相互抵销返还款项。这个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明显有考虑嫁妆的处理问题。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认为,嫁妆也是广义的彩礼。特别在入赘的情况下,嫁妆就更是明显的彩礼。法律并没有规定男方向女方支付的才是彩礼,而是采用“一方”的表述。
第二,这个案件另外一个处理不妥的地方就在于认为“6329.62元”的奶粉费属于抚养费,需要双方各承担一半,故判令女方返回男方3164.81元。既然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女方生育所承受的负担、生育对身心健康的影响,驳回男方关于产检、分娩费,又何必画蛇添足,支持奶粉费。法院认为奶粉费属于抚养费,其他费用不属于必要的抚养费。可见,法院在这点上还是想办法做了专业上的努力,对两种费用进行区分。这种区分是没问题的,有问题的是“即使是抚养费”,但也不必要返还。最简单逻辑就是,孩子是双方的,各自都有抚养义务,一方多出钱的时候,也没明确约定需要双方来分摊,属于自愿实际承担。这是共同生活、养育子女的基本特征,有形的、无形的付出,双方默认,没有提出具体分摊要求是常态。除非在感情和好时候,一方对另一方说,这几个月你都没有承担费用,下个月开始需要分摊,又或者双方感情破裂分居,一方完全不承担抚养责任。当判决基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不需要另一方承担,那就判另一方事后分摊,就有悖于基本的共同生活法则。产生的不良社会后果就是——双方无时无刻都要对生活支出进行商量、约定才能免除这类风险。两性相处的心理负担、行动负担会变得很大。这样的相处模式,会导致不少人觉得单身独处更舒服,是不利于构建和谐两性社会环境的。
第三,女方生育的子女,法院酌情判决彩礼返还比例50%。在这一点上,就是这位法官眼里认为的公平。同样的案件情况,由价值观截然相反的法官处理,判决无需返还,也是合法的。至于是否合理,见仁见智。而当事人在这类案件中,只能尽可能举证证明彩礼的合理花费、嫁妆的情况、过错情况,从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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