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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唐建平、男、汉族、1956年4月13日生,公民身份证:441623195604132016,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陂头镇陂头村第六队1号,联系方式13690949347。
被申诉人: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陂头镇陂头原大队书记胡名田。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连法刑复字(1983)第10号判决,对案件重新审理,确保司法公正。
2:请求为我的父亲蒙冤昭雪,公开赔礼道歉,并给予相应经济偿。
事实理由:
1948年,我的父亲唐宗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参加过了革命活动是(通讯员),为新中国的成立做出了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他在广州市公安总队三团八连担任班长,执行(清剿匪特)幸存者,后转业至陂头公社政府部门工作。
然而:在1963年至1964年期间,由于当时社会背景的影响,我父亲及我们全家被错误地划分为“富农”,同时陂头群众闹割回连平属(当时属翁源县)是群众的一种情者要求。并因此受到了不当的劳动教养处理。直到1980年1月8日,这一错误才得以纠正,我父亲的名誉得到了恢复。
1968年5月17日下午,胡名田、黄荣吉、谢金坤等人以阶级斗争为借口,非法闯入我家,将我父亲强行带走,并关押在大队私自设立的监狱中。在此期间,他们对我父亲实施了严重的身体虐待,包括但不限于欧打、电击、水浸等极端残忍的行为。这些行为最终导致我父亲于1968年6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不幸去世。这一事件不仅夺去了我父亲生命,也使我母亲被迫改嫁,我和我的兄弟六姐妹们流离失所,家庭破碎。
因此:我父亲的冤案问题,在落实政策中虽然处理过,但不完善。胡名田凶手等人打死我父亲,消遥法外,被政府重用。1982年连平县纪委下文,(请陂头公社党委再查实凶手上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补开平反大会都没有办)。造成我父亲唐宗鑑的蒙冤得不到平反昭雪。所于我三兄弟与相对被告人发生冲突,砸烂凶手家內一点财物,切后果并不严重。于1983年,连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我认为,该判决未能充分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实际情况,也未对胡名田等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追责,这对我是不公平的,两样事,死人大、损坏财物大?有前因产生后果。
可能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
非法拘禁和虐待致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
事实:胡名田、黄荣吉、谢金坤等人非法闯入我家,将我父亲强行带走并关押在大队私自设立的监狱中期间对我父亲实施了严重的身体虐待,最终导致我父亲死亡。
实质性伤害:这些行为直接导致我父亲无辜死亡,使我家庭破碎,母亲被迫改嫁,我和兄弟姐妹们流离失所。
徇私枉法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规定;连平人民法院谢彿滔在审理过程中,明显存在偏袒被告方的情况。法庭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勿视了证人候天成在场的重要证据,又被毁灭侯天成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实质性伤害;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使我二代人蒙受不白之冤,又失去了宝贵的时间和机会,又被连平县劳动局于1983年12月份被行政除名职工连劳监字(1983)112号。
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二百条(判决、裁定)规定;
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的关键证据和事实进行了草率处理,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实质性伤害:我兄弟三人为父亲蒙冤昭雪,反而被冤上加冤,正义和公平未能得到体现。
情有可原的情节未予考虑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事实;我兄弟三人为父亲申冤的行为完全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伦理。在父亲被残忍杀害后,我们出于愤怒和正义感,对凶手胡名田的财物进行了破坏。这一行为是在极度悲愤的情绪下做出的,且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实质性伤害;既然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对杀人者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那么对于受害者之儿三兄弟在这种情绪下过激行为,也应予理解和宽容。
量刑过重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事实:此案的发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坏境。我们三兄弟在为父亲申冤过程中,虽然有过激行为,但这些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显然过于严历,未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实质性伤害;因此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对我的人生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且连殊我儿子三代人痛苦一生,实属难平,无法用语言来形容!希望你们看在法律的情面上,作出公正处理,为人民百姓申冤排忧解难。
综上所述,本人坚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希望通过此次申诉,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恢复社会公平正义。 http://t.cn/AXxI598w
发布于 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