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jinwang海洋 26-04-21 17:24

针对自然资源局4月13日《答复书》的严正驳斥及催告书
致: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分局
(抄送: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异议人:汪金镛
本人于2026年4月15日下午5点,收到贵局2026年4月13日出具的无文号《答复书》。该文书纯属欺上瞒下、胡搅蛮缠、严重违反纪律与法定职责!
更关键的是:这份答复书连经办人是谁、负责人是谁、哪位领导审批签发的,一概不敢写明!既无经办人,又无负责人,完全是一份没人敢担责、没人敢认领的黑文件!你们到底在怕什么?
驳斥理由如下:
一、驳斥“恶意引导救济”:诉求天经地义,公开拆迁协议及签署人信息、公开项目审批。用不着任何人施舍、救济!我的诉求与你们所谓“救济”风马牛不相及!
贵局在答复书中称:“如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赤裸裸的调虎离山、胡搅蛮缠!纯属逃避公开义务!
1. 我的诉求天经地义,坚定不移
我从未给政府添过任何麻烦。我几十年的诉求,就是依法公开十字街56号房屋当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人信息及全部审批材料。
这是合法财产权益,是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天经地义!
2. 不许指手画脚,不许胡搅蛮缠
你们作为属地主管部门,职责就是把该公开的资料拿出来,不是在这上头瞎指教、瞎指引、调虎离山。
我要复印的是协议,不是你们的“救济渠道”。
你们反复拿“复议、诉讼”转移视线,就是胡搅蛮缠、渎职懒政、恶意推诿。
二、驳斥“无文号文书”:凭空造文、欺上瞒下,纪律荡然无存!
贵局4月13日这份答复书,通篇无编号、无文号、无落款人,只有一枚公章。
正常公文应有规范文号、规范红头,而你们出具的文书极不规范,连基本格式都不符合规定!
前面只有2026年008号答复有编号,其余均无正式编号,纯属随意出具、应付了事!欺上瞒下,瞒天过海!
用这种不伦不类的文件忽悠上级、糊弄群众,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必须立即停止!
三、驳斥“时间线混乱、自相矛盾”:同一信封寄两份不予受理,荒唐至极!
给领导和公众理清楚你们的全套操作:
1. 3月20日:出具2026年008号答复,写明该信息本机关不掌握;
2. 3月30日:贵局在同一个信封里,一次性寄给我两份《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份日期2026年3月25日,一份日期2026年3月27日,
两份均无任何文号、无红头,仅黑字打印,公章为红色,连基本公文格式都不具备;
3. 4月13日:时隔半个月,又出具一份无文号、无编号、无经办人的答复,继续重复谎言、搪塞应付。欺上瞒下,瞒天过海!
核心矛盾清清楚楚:
008号说“不掌握”,3月30日一下子出两份“不予受理”,4月13日再出无文号乱文,
前后说法反复矛盾、程序混乱、文书随意、严重违规!
属于典型履职混乱、敷衍塞责、欺上瞒下!
四、严正警告:停止欺上瞒下!停止胡搅蛮缠!
十字街56号拆迁档案是法定必须留存的核心资料,你们说“不掌握”就是公然撒谎。
我从未给政府添过麻烦。你们不要再胡搅蛮缠!
我的诉求就是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拆迁协议、签署人信息、项目审批文件。
你们写一堆与诉求无关的废话,欺上瞒下,瞒天过海!
是拆迁公司韩玉华、宋洪安不让公开?还是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宋震、刘部长(女)、赵二为不让公开?还是背后有更大保护伞不让公开?
请立刻停止这种欺上瞒下、违反纪律的行为!
五、强力催告:直面公开!不许继续违法乱纪!
请贵局及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1. 立即停止出具各类无文号、无编号、无经办人、无红头的违规乱文;
2. 原原本本公开十字街56号当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人信息及全部审批材料;
3. 把资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摆在桌面上,公开给领导看、公开给大家看,不许再东拉西扯、调虎离山;
4. 纠正不公开、乱作为、违反纪律的错误,不许再拿老百姓合法权益当儿戏!
同时必须依法依规作出明确、正式、负责任的交代:
本次4月13日答复书的经办人、负责人、审批领导究竟是谁?
是谁授意出具这份与我合法诉求风马牛不相及的违规文件?
必须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给出正式交代,公开给领导看、公开给大家看!
抄送: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异议人:汪金镛
日期:2026年4月16日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