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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检察员刘建立,助理检察员叶治国在2024年3月办理我涉嫌掩隐案中((2024)川0105刑初566号),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行为:
一、篡改法律文书
我实际刑拘日期为2024年3月8日;刘建立在起诉书上篡改为2024年3月15日,我实际逮捕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刘建立做有罪推定,批捕关押我5个月6天(中途只退侦1次)后,于2024年8月14日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公诉时隐瞒超期羁押39日,将起诉书上的逮捕日期簒改为2024年4月30日(起诉书、逮捕证、判决书时间比对可证)。
二、胁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剥夺辩护权
公诉人刘建立在我关押3个月左右时,第一次来看守所要求我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说签了就给我量刑11个月被我拒绝,在我关押6个月2天,也是临近第一次开庭前4天时(总共开庭4次,6张传票)明知我有辩护人,在我辩护人不在场时指定值班律师到场,第二次来胁迫我:"这次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起诉7个月,不签就起诉23个月",刘建立叫我不必担心,说"现在的新刑法规定,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都不会留有案底"。胁迫在我被关押6个月2天距开庭前4天时签下对我量刑7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刘建立叫我在开庭的时候不要乱说话。在2024年9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第1次庭审时,我当庭叙述了被公诉人刘建立胁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经过,(2024年9月14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查证)。
三、伪造假证据
我受多年好友刘政所托,为其临时代收货款为全天时间(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流水记录可证),而公诉人刘建立为了炮制我"心虚"、"明知"的铁证,伪造"自21日后均为凌晨五六点转账"(判决书第7页)。连与本案亳无关联的拼多多APP自动转入微信后提现到银行卡从未质证(庭审同步录像可查证)的0.03,0.05,0.07分的零钱(判决书第7页)都合并炮制为我用做去测试银行卡收款功能的铁证。
四、故意隐匿无罪证据
我受多年好友刘政所托,帮其临时代收货款的3张银行卡,有2张(尾数3012、7277)是我工作单位代为办理多年,用于每月接收工资的工资卡,另1张(尾数6018)是办卡十多年,内存几年前所存余额20几万的银行卡(银行卡内流水记录可证),公诉人刘建立故意隐匿这一事实,强行推断我用此类卡故意明知去接收涉诈款。
我在问政四川上面发帖后转到青羊区检察院的回复1为:一审、二审都判我有罪了,他们的检察院的检务督察部门也核查过该案无错了。我请问下张玉环、聂树斌,杜培武、许琰玮、樊玥聪、李金、车超、李勇、谢广英等等他们都经历过些什么??纵观历来亡者归来、真凶再现,如此显而易见的冤假错案,哪个又不是历经过一审枉判,二审护短,你们的检察院的检务督查也复核过无错了的。你们不能以此做为你们的盔甲、做为你们逃避甩锅的借口!回复2:将篡改逮捕日期,刑拘日期美其名曰笼统回复为"表述错误,已进行更换"。刑拘日期3月8日篡改为3月15日"表述错误"?逮捕日期3月22日篡改为4月30日又"表述错误"?"表述错误"将法律文书起诉书进行更换了不告知我当事人?不告知我的辩护人?我在青羊区法院第3次庭审时当庭提出刘建立篡改法律文书为何当场无一人回复、解释?我实名控告一年多才如此"解释"??是不是强奸犯把受害人处女膜修补好了都可以认定为其犯罪行为没有发生?一审审限8个月后判决、二审不开庭就裁定我6个月16日的有期徒刑,是因为我的行为精确到了以"日"为计算单位?还是因为刘建立违法违规批捕关押了我6个月16日,为了规避相关人员被追责从而就丝滑配合判决裁定我6个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