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吸烟#
看了小作文,小作文涉及到几个关键信息,都跟派出所民警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有关,所以,把我知道的相关信息跟大家共享一下,做个参考。
1.公交车站还是公交车?
博主一开始的博文中间说,“我和XXX坐公交车回家,一个男的在公交车一直吸烟”
想必每个看到这样描述的网友都会认为,吸烟行为发生在公交车内,这是一个密闭的公共空间,极少碰到他人吸烟,在这样的场合中间吸烟当然不合适。
但之后,博主后来博文中描述自己和警察的对话时,又是这么说的:“这是公众场合,这是公交车站。他(警察)说这不是室内”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是公交车站还是公交车内?我个人感觉是“公交车站”的说法比较真实可信,因为在博主的描述过程中,公交车站的信息是在对话中交代的,前面“公交车内”的说法应该是博主用了点春秋笔法,引导和放大公众情绪。
问题又来了,如果公众场合(假定公交车站和公交车内都算)吸烟是影响公众环境的,那么,博主春秋笔法引导网民误解,扩大社会矛盾——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也是影响公众环境?
(但,即使算的话,也没办法,诬告和某些环境吸烟一样,目前都很难管,需要时间)
2.博主说的经历十分屈辱,要卸眼镜,限制人身自由,甚至还要被查看内裤。这个合理吗?
所有人只要进入办案区,都需要被搜身,限制人身自由,这是办案区的规则,防止的是,有的当事人情绪一激动就做出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
当然,并不是所有治安案件都要进入办案区,如果当事人情绪尚可,且双方没有动手的情况下,派出所一般都主张调解,确实调解不了,再走办案程序。
3.什么人会被带进办案区?博主被带进办案区合理吗?
如前所言,普通治安案件,如果没有人动手,会先调解,如果调解不了,“表面上看的过错方”是会被“传唤”,而后带进办案区的。(至于为什么说是“表面上看的过错方”,下文第五点)
但是,一旦案件中有人动手,性质就不一样了,那么传唤的速度就加快了
在博主的叙述里,博主先动手,对方也还手了
既然双方都动手了,那双方都有“过错”
有一定的可能是双方都被传唤了,也就是说,博主经历的所谓屈辱,对方可能也经历了。如前所言,脱眼镜、脱皮带——这些是所有进入办案区的基本操作。
还有一种可能,博主动手了,对方只是防御,但没有攻击意图,那么,在这个治安案件中,博主就是过错方,但对方不是,不管前面对方有没有抽烟。
——这就是我之前在《许我荣耀》热播时说过的,不管对方是不是小三,只要你在公众场合扇了对方耳光,对方不还手,报警时就是有优势,那你拘留就没跑了。对方如果还手,那你们可能算互殴。互殴的话,要么自行调解,要么就同时两边都依法判定。
4.如果公众场合抽烟不可以,博主用饮料泼ta为什么就不行?
假设“公交车站”属于公共场合,禁烟领域,那么博主为什么不能灭烟?
博主被传唤,原因不是因为她灭烟,而是因为她“用饮料泼人”,这个行为,就是主动攻击。用“攻击他人”行为来维持环境无烟,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不合理的。
这涉及到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我们普通民众,不是执法者啊!!你不能一拍脑袋就把自己变成执法者啊!你想怎么执法就这么执法,他想怎么执法就怎么执法——这样世界不是乱套了!?
今天,你因为被小三伤害了,就决定我可以一枪把小三崩了;
明天,你老公因为自己被你PUA情感控制了,就决定他可以一枪把你崩了;
后天,你妈认为你老公家给彩礼给少了是一种侮辱和算计,就决定一枪把你婆婆崩了;
大后天,你公公认为是你把一家人毁了,就决定可以一枪把你崩了
……
————大家你崩我,我崩你,想要这样的世界,觉得这样的世界好,这样的人,可以去枪支合法的国度,中国确实不合适。
5.博主到底有没有被拘留?应该被拘留吗?
博主在自己的描述中,有如下的文字:“如果我坚持处罚对面,我也要面临被拘留”、“我用饮料浇灭烟头的行为涉嫌侮辱,应该会拘留五天”
——这样的文字,让人乍一看,觉得博主是已经被“定性”了,定为侮辱,要被拘留
但是,事实上,博主自己也说了:“我已经签了谅解书在回家路上了”
证明,博主跟这个吸烟者达成调解协议了,双方都不会留下案底,不会被拘留也不用背罚款。
我前面说了,治安案件,一般上来先调解,调解成功,就不处罚了,双方都不用处罚。
但如果调解不成功,进入办案程序之后,办案民警会整理大量的资料,小小一个治安案件,都会耗费好多天的时间,梳理出各种资料,全部汇总,交上去。
一般是给到法制部门,由法制那边的工作人员,确定本案的处罚。
办案民警根本没有“决定处罚尺度”的权限,只有调查案件情况的权限。这就是我前面说的,“看起来的过错方”,因为办案民警其实没有权限决定处罚尺度。
也就是说,在该博主经历的案件中,办案民警不可能对她的处罚权限给定义,因为ta根本没有这个权限,而只可能给“建议”。
“你有可能涉嫌侮辱,涉嫌侮辱的话是有可能被拘留五天”
和
“你赶紧调解吧,不然你涉嫌侮辱了,我们可要拘留你五天的!”
这两种说法,是有差别的,从博主的行文中,大家可以感受一下,到底是读出了前一种,还是后一种,亦或者是博主想要大家读出哪一种感觉?
6.民警只针对博主吗?为什么没有处罚吸烟人?难道公众场合吸烟是对的吗?
博主原文中多次写道警察的话和动作,“警察说:监控我们也看了,其实我也抽”“他说,可是人家身上就是有饮料”“是吗?我看着是没有”“旁边穿制服的人都在笑(博主)”
——这样的描述,让大量网友认为,民警针对博主而袒护吸烟人,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其实我前一条列举的那句博主原文:“如果我坚持处罚对面,我也要面临被拘留”。
这句话,透露了一个信息,如果调解不成功,警方也有很大概率同时处罚博主和吸烟者,证明,警方也认为吸烟者行为有不当。
但博主行文一味给自己叫屈,营造了一种警方袒护吸烟者的表象
7.看到公众场合有人抽烟,想要维护环境健康,该怎么办?
找执法者。
就如博主遇到的这个案例,报警也不是不行,顶多是会被人认为“小题大做”说两句,总好过违法吧?
8.为什么明明有禁烟条例,很多人就是不遵守?
这个就涉及到社会管理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候,就是有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地带。
目前,有些环境下的吸烟问题,就是在这个灰色地带里,也是一个也是一个需要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的问题。
你要说这个问题就影响基本民生,就要wang国了,那不然你去肯辛顿大街看看呢?或者去伊朗和巴勒斯坦看看呢?
纵观世界各地,只有中国互联网,还能为了公交站台/高铁站台吸烟而打的头破血流。
9.派出所民警有没有在针对所有女性?或者忽视所有女性?
博主在行为中,做了如下引导性描述
“脱光衣服并且扒下内裤”
“一个65岁的阿姨身上过敏荨麻疹,几次呼叫求助也没有用”
“我们(女性)多次呼叫要求上厕所也都无果”
“我说我站着脱衣服一定会被外面的人看到”
“同房间的几个女性,有抑郁症的,也没药,有过敏的,有上厕所的,基本上诉求都是很久以后才能得到答复,基本上得到的都是敲击门的威胁声”
“有个姐姐被憋得不行,已经说要尿在地上了”
“同房间的姐姐说,就是这样,目的就是让你吃亏以后也不敢再来这样”
————这样的行文,造成观者的一个感受,这个派出所,就是在针对女性,折磨女性,65岁的阿姨,同房间的姐姐,包括博主,都是被折磨的对象。
然而,博主真的了解这位“65岁的阿姨”、“同房间的姐姐”吗?
我在派出所做警风监督员的时候,女无赖比例并不比男无赖少。
有一个女无赖,天天来派出所闹,躺在地上打滚,说是派出所迫害她,我当时还认真陪她聊了半天,后来听懂了,她把别人公司砸了,派出所判定她违法,拘留——这不合理吗??
还有我自己报警遇到的网暴事件,三个违法者,一个没找到,找到的两个都是女性,那谎话,张嘴就来。(还有一个调解成功的,因为认错态度良好,是个男性,还主动拍了道歉视频,确实我这个案件中遇到的两个女性,认错态度都十分糟糕,接近没有。)
一个是赵露思粉丝,说:“骂人的话,不是我发的,我有一个抑郁症外籍室友用我的手机发信息骂的,我平时也联系不到我的这个室友”。——一望而知的谎话
还有一个大妈,在群里多次骂人,专走下三路,说什么:“你就是下面吃不饱”、“你就是个臭虫”“丑死了,恶心!”,结果在派出所厚着脸皮大喇喇的说,“我一句都没骂你,我就是因为热心肠,我是为了小区好”
博主因为跟这些女性关在一个地方,就默认这些女性都是人畜无害被迫害的好人了?这实在是为了流量显得愚蠢了些。
据我自己在派出所的经验,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忽视女性,针对女性的风气,几乎不太可能。
这是经济基层决定的,经济发达地区,派出所内就有大量的女民警,针对女性或者忽视女性,都会给他们自己的工作增加困难,得不偿失的一件事,根本没必要这么干啊!
10.为什么要处罚好人,难道不是应该处罚坏人吗?
首先,所有好和坏的定义,有一定的约定俗成,但是也很有个体独特性。好坏的区别,来源于个体价值观,你觉得好的,别人未必觉得,你觉得坏的,别人也未必觉得。
执法机关,处罚的依据,也就不可能基于好人坏人和发心,因为每个人的好坏都不一样阿,这怎么形成统一的标准?
所以,执法机关,处罚的依据,不是人的发心,而是行为本身,这个行为违法,那就能处罚;
这个行为不违法(即使发心很恶毒),那也处罚不了。
公众场合吸烟,可能违反某些地区管理条例,依据条例来处罚。
公众场合故意泼饮料到别人身上,可能违反的就是治安管理处罚,也要依据条例来处罚。
以上分享,源于我跟派出所打交道,以及做警风监督员的经历,因为经历和知识有限,如有不足,欢迎专业人士指正探讨@胡斐大侠
(预测可能被女拳围攻,事先声明一下,我不爱女,我只爱值得爱的人,无论男女,我讨厌每一个无赖地痞流氓,也无论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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