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4-29 09:38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最高法: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最高判例释疑

离婚案件,到底去哪儿打官司离婚诉讼中,“去哪儿打官司”成为起诉方的首要关心问题,很多夫妻因工作、生活、异地结婚等因素,相隔甚远,一旦打官司,常会因去去哪个法院陷入疑问,很多人首要反应是,去被告所在地,即对方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法院起诉,然而仅路程这一项,又劝退了很多人。

最高法的(2021)最高法民辖9号裁定,明确表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出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无需远赴对方户籍所在地,在自身住所地法院便能够立案。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该法条原文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裁定和法律规定,降低了原告维权的难度,并且也消除了因被告蓄意迁移居住地址而致使诉讼被拖延的情形。

不少人弄不明白,离婚案件里的“管辖法院”为什么这个重要。简言之,管辖权对案件审理进度起到决定作用,对当事人的差旅费用也有影响,甚至还会影响举证难度从而波及法官对事实情况的判断,比如自己家门口提供证人证言并且出庭佐证的概率,显然比外地高很多。如果原告非得前往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一旦被告长时间在外打工,居住地不稳定,那原告或许连传票都没办法送达出去。最高法此次明确了原告所在地管辖条件,破解这类实际困境。

判例还原:一个离婚官司为什么闹到最高法

原告张某然认为:2019年4月,张某然作为原告,因与田某的离婚纠纷,向自己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人于2016年在西城区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始终在北京居住生活。虽田某户籍在河北张家口,可实际上他已经离开自己户籍地超过一年时间了。张某然认为,领证在西城区,自己户籍也在西城区,所以此案应由西城法院审理。

西城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田某户籍所在地是河北张家口,并且田某于2019年4月8日迁移至北京海淀区居住,还签订了蛋壳公寓的租赁合同。基于此,西城法院判定自身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进而裁定把案件移送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认为:北京市西城法院所做移送存在错误,该案件应当由北京西城法院审理。

两家基层法院有着各自不同的说法,协商无果后,这个案件,就上报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这才作出涉案指定管辖的裁定。

一件普法离婚案件,就管辖问题竟耗费两年时间。

双方争议焦点:被告是否“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原告张某然指出:自2016年结婚后田某就一直陪着她在北京生活,从未在河北张家口长期居住,截止起诉时间2019年4月,田某已离开户籍地超一年,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她觉得西城法院是完全具备管辖权的。

田某作为被告,提出了不一样的解释,他认为自己的户籍地是河北张家口,婚后在北京确实住过一段时间,然而在2019年4月8日,他搬到了海淀区,还签订了正规的租赁合同,田某着重表示,他没有在西城区持续居住满一年,并且西城法院立案时他也没有明确表明同意管辖,所以他认为,案件应由其户籍地法院进行审理。

最高法裁判逻辑:“原告就被告”到“便利诉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裁定里,针对法律条文给出了精细化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便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法律依据,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表明,离婚案件存在其特殊性,不能够机械套用一般规则。

最高法再进一步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当中一方从住所地离开且超过一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这里的“可以”两个字极其关键,它给予了原告选择权,并非强制要求原告一定在自身住所地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离婚案件原告所在地可以管辖适用的前提是:1、离婚案件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这起案件中,最高法着重审查了田某离开其户籍地的时间,证据表明,田某自2016年结婚后便持续在北京生活,直至2019年4月起诉时,离开河北张家口已然超过一年,即便他后续搬到海淀区,也不会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造成影响,所以,最高法裁定废止了西城法院的移送裁定,明确此案件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新规对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三个核心影响

原告一方,在本新规实施前,需要去被告所在地起诉,耗时耗力,如果被告户籍地处于偏远农村,光立案就得奔波几百公里。当下,只要能够证实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超过一年,那么原告便能够选择在自身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此一来,直接削减了差旅成本,节省时间,也减轻了原告维权的心理负担。

另外,有些被告为达到拖延离婚目的,故意频繁更换居住地址,或者是搬至交通极其不便的地方。按照旧的管辖规则,原告只能处于被动状态,追着被告的地址去。然而在新规则情形下,只要出现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的状况,原告便能够获得在自身所在地进行起诉的权利,如此一来,被告的拖延策略也就基本失效了。

此处需要注意,若原告宣称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就得拿出证据证实被告已离开户籍地超出一年,此类证据涵盖:被告于外地的居住证、租赁合同、所工作单位的证明、社保缴纳相关记录、连续满一年的快递收货地址等,建议原告在提起诉讼前系统收集这些材料,防止因举证不充足而引发管辖异议。

实践中容易踩坑的三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情形为,被告间歇性地返回其户籍地,举例来说,被告长时间在外打工,然而每年春节回老家住上几天,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被告主要生活基础已发生转移,尽管其间歇性返回,但这并不改变“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这一事实认定,原告依旧能够主张在自身住所地提起诉讼。

第二种情形为,被告并无固定住所,部分被告既不存在租房合同,又未办理居住证,居住的是工地板房或者朋友家,在此种状况下,原告若要证明“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会相对困难,建议原告尝试去调取被告的移动通话记录、微信定位记录、银行消费地址等信息,或者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套取被告承认离开住址一年的陈述,用以辅助证明其长期不在户籍地。

第三种情况为,双方均已离开户籍地,夫妻二人都在外地打工,且各自在不同城市居住超一年,那么任何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均可选择自身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给准备起诉离婚者的三条实操建议

建议一:起诉前,先做住所地核查。对被告的居住轨迹进行整理,收集租房合同、水电缴费单、社区居住证明、快递签收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材料。如果被告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的证据充分,就选择自己住所地法院立案。

建议二:邮寄立案要谨慎。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需要当面询问双方各自意愿。建议原告亲自前往具备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窗口处去提交相关材料,与此同时向法官讲述被告的居住状况,促使法官在立案阶段就能够确认管辖权,避免后续移送。

建议三:当遭遇管辖权异议,及时应对,在15天之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并且附上充分的证据。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