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命追损 26-04-30 11:10

#热点事件[超话]#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李楠2025行终170号,北京西城法院法官颜九州2025京0102行初141号在办理上述案件涉嫌关系,权利,金钱……的投诉举报控告

关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及金融法院审判人员严重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的实名控告举报信控告信
控告人/举报人:

姓名:张月萍身份证号:321085197908232822
联系电话:13961036871
住址: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通江路金城小区
被控告人: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全体审判人员
2.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合议庭全体审判人员
【核心诉求】
1.:请求依法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错误的生效判决进行抗诉或指令再审,并追加中国工商银行新干支行为案件第三人。
2.:请求依法调查被控告人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剥夺当事人质证权、拒绝调查取证等严重程序违法及枉法裁判行为,并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因遭遇电信诈骗,巨额资金流入工行新干支行违规开设的空壳公司账户,遂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西城区法院)及二审(金融法院)审理过程中,被控告人无视国家公权力机关出具的铁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涉嫌枉法裁判,具体事实如下:
一、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搞“暗箱操作”,非法剥夺当事人质证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庭审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然而在本案审理中,审判人员存在极其恶劣的程序违法行为:
1.突袭裁判,采信“幽灵证据”: 一审判决书中,竟然将一份设备购销合同从未在庭审中出现过、从未向控告人出示过的“设备购销合同”**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控告人对此毫不知情,完全被剥夺了反驳和质证的权利。
2.以“隐私”为借口阻碍质证: 庭审前原告从未收到开户等的相关证据,庭审中,被告出示部分证据时,以“涉及隐私”为由,审判人员让在庭上读,拒绝让控告人查阅原件,却强行予以采信。这种不让当事人看证据就定案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司法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1。
二、 故意无视关键公文书证,拒绝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控告人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涉案公司为诈骗团伙控制的空壳公司,但两级法院均选择性失明:
1.无视公安机关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 控告人提交了公安机关对涉案公司法人(王存亮)的讯问笔录(证实其不知情、公司是假的、无实际经营),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注册地址虚假、提交虚假材料)。这些均属于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证明力极高。然而,审判人员对此视而不见,拒不采信。
2.无理拒绝调查取证申请: 控告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银行开户时的监控视频、尽职调查底稿等关键证据,以查明银行是否违规开户。一审、二审法院均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严重偏袒被告1。
3.对新证据的错误认定: 二审期间,控告人补充提交了房东证明及税务局举报回复等铁证,法院竟以“不属于新证据”为由粗暴驳回,完全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司法原则。
三、 涉嫌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群众利益涉案两家公司已被市监局定性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空壳公司,且资金流水明确显示为诈骗赃款。在此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依然通过程序违法的手段,判决控告人败诉,客观上为违规银行提供了司法庇护,导致控告人高达36万余元的巨额损失无法挽回。被控告人的行为已严重背离法官职业道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控告人特向贵单位提出实名控告。恳请贵单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彻查本案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纠正错误判决,还控告人一个公道!此致[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央政法委 /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
控告人: 张月萍日期: 2026年 4月 30日@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西城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12345 @北京人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督查局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