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所以会对用“母国文化差异”在海外为“性侵害和骚扰”的辩护借口,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2018年新西兰发生过的一个案子。
当年,新西兰基督城某公立游泳池,名叫Changfu Ren的79岁华人老年男性,在更衣室里和一对本地人父子闲聊时,突然俯身下去,弹了一下后又摸了摸男童(具体年龄不详,但刚学会走路)的阴茎。
然后男童的父亲就立刻报了警。
2019年当地法院宣判,听取了Ren本人和他女儿的陈述,“触摸男童私密部位,是因为Ren想念自己的孙子,而类似的行为在中国社会文化中,是情感表达的一部分”,最后法官以“文化差异”为理由,裁定Ren的行为不构成性侵犯,没有性动机。
最后Ren向男童家人道歉,并赔偿家属1000新西兰元。
在法庭宣判前,我和本地其他几家长期合作的华人社团和组织产生了分歧,他们认为Ren值得同情,并应该给他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援助,证明这种文化差异的确存在。
我认为,新西兰的普通法系系统里,案例法占半壁江山,一旦文化差异被法官接纳,对未来的判决会产生错误的影响。
在判决结果出来后,我仍然将我的观点发给了当地法院——文化差异的确存在,但文化里也有陋习陋俗,考虑文化差异时不应该将他国的陋习陋俗与公序良俗混淆。除非Ren的情况满足两点,否则不该采纳他的这个说法。
一,他触摸的对象是自己家庭的孩子;二,他刚来新西兰不久。
然而他当时在新西兰生活已经将近十年。
我担心的,是先例一开,未来会有更恶劣的犯罪者以此为借口,甩锅并逃脱制裁。
总之,这个案子就这么判了,当年在中国的互联网上也引发了不少争议,我相信直到今天也可能有人觉得法官判的对,但我依然坚持我的观点,并真切地希望,一些不合时宜的习俗,可以随社会发展早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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