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关于财产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是洗车工,在为乙洗车时,发现车上有两张不记名、不挂失的彩票,发现还没过期,私自拿走后兑奖,其中一张中奖了一万元。甲构成盗窃罪
B.甲拿一把剔骨刀,看到乙背着挎包坐在公园长椅上睡着了,悄悄割断乙的挎包背带,拿走挎包。甲构成抢夺罪
C.王某将电脑拿到商场里的一个电脑维修柜台,交给修理师傅,约定三日后来取。赵某得知此事,欲非法占有该电脑。次日清晨,赵某趁商场未开门营业,欺骗里面的保洁员,谎称前面那个维修柜台上的电脑是自己的,请保洁员走过去拿给自己。保洁员不知情,便照办。赵某构成盗窃罪
D.甲潜入乙家盗窃名贵珠宝,对桌上大量现金视而不见,尚未发现珠宝时,乙回家。为了抗拒抓捕,甲将乙打倒后逃跑。甲构成抢劫罪未遂
[考点]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三角诈骗,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解析]A项,第一,乙车上的彩票属于乙占有。甲拿走,构成盗窃行为。第二,不记名、不挂失的彩票,在开奖前,价值大小是不确定的,有可能很小,有可能很大。甲偷了个价值大小不确定的财物。对此,多数说认为,那价值就根据开奖后的价值来确定。最终价值是一万元,那么甲属于盗窃了价值一万元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并且既遂。如果甲忘记兑奖,不影响其既遂。少数说认为,行为与行为对象的价值应同时存在。甲盗窃时,彩票的价值大小不确定,有可能很小(一张纸),应按照价值很小来认定,所以此时,甲尚不构成盗窃罪。如果事后中奖了,甲拒不归还奖金,则构成侵占罪。如果事后没有中奖,则甲不构成犯罪。如果事后中奖了,但甲却忘记兑奖,导致乙损失中奖收益,那么甲也不构成犯罪,按照民事案件处理。本题问的是唯一正确答案。对此应根据多数说来作答。所以,A项说法正确。本案源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之三)上》,第427页。
B项,盗窃罪和抢夺罪都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二者区别在于转移占有的手段的暴力程度不同。盗窃罪是对物平和手段,对人身没有危险。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对人身有危险,不要求危险程度很高。如果甲一把扯走挎包,属于对物暴力,该手段对乙的人身多少有些危险,构成抢夺罪。题中,甲先割断背带,该行为是对背带本身实施暴力,但是,接下来甲拿走包时的行为(转移占有的行为),对乙的人身没有危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而构成盗窃罪。B项说法错误。
C项,受骗人是保洁员,直接受害人是修理师傅,因为修理师傅有保管义务,弄丢了有赔偿责任。赵某构成三角诈骗,还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关键看,受骗人保洁员有无处分电脑的权利地位。显然,保洁员没有处分权利地位。因此,赵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C项说法正确。
提示:有个回忆版本是,“乙将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包临时放在商场一楼设备间,也是保洁员的休息室兼办公室,当时保洁员不在。甲发现乙的电脑放在此处,对保洁人员谎称电脑是自己的,保洁人员将电脑给了甲”。在这个版本里,由于该房间是保洁员的休息室兼办公室,因此保洁员有处分的权利地位。甲构成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D项,甲犯盗窃罪,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多数说认为,以前三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准,前三罪既遂了,转化型抢劫罪便既遂;前三罪未遂,则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少数说认为,只有使用暴力后最终取得财物,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根据多数说,甲的盗窃罪是未遂,所以甲的转化型抢劫罪也是未遂。可能有人认为,甲主动放弃拿现金,构成盗窃罪中止。然而,盗窃罪是财产犯罪,财产法益不具有专属性,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不能仅看不拿现金,还要看是否拿其他财物。甲主动放弃拿现金时,甲的盗窃犯意并没有消除,还要拿珠宝,此时盗窃罪没有呈现终局形态。此后,主人回家抓甲,甲的盗窃罪只能被迫放弃,构成未遂。多数说和少数说都会认为,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未遂。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决战法考# #法考# #柏浪涛的刑法观[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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