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的刑法观 26-04-1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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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100万元,将该卡和密码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向乙行贿,乙收下。次日,甲为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业绩,又将该卡中的100万元资金全部转为定期存款,等朋友的事情结束,甲会转回活期存款。在定期存款到期前,须持有甲的身份证才能使用该笔资金。案发时,该笔存款尚未到期。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2023金题-1-2-23,单)
A.甲将银行卡里资金转为定期,视为撤回了对乙的贿赂款,甲构成行贿罪犯罪中止
B.甲将乙已经控制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系违背乙的意志将资金交给银行使用,构成盗窃罪
C.甲将银行卡里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意在等存款到期后交给乙处置,甲仅构成行贿罪犯罪预备
D.乙收下银行卡,构成受贿罪既遂。乙不能实际使用卡里资金,不影响对其犯罪形态的认定

[考点]受贿罪的既遂,行贿罪的既遂,盗窃罪
[解析]第一,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取得控制了财物。甲将卡和密码交给乙,乙收下后,乙便构成受贿罪既遂。
第二,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形态。各个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乙一旦构成受贿罪既遂,就不可能再变成其他犯罪形态。既遂排斥未遂。因此,既遂后,乙即使不能实际使用卡里资金,既遂也不能变成未遂。所以,D项说法正确。
第三,行贿罪的既遂标准是,行贿人送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占有了财物。乙收下财物,甲的行贿罪既遂。
第四,甲一旦构成行贿罪既遂,就不可能再变成其他犯罪形态。因此,甲的既遂不可能再变成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因此,A项和C项说法错误。
第五,成立盗窃罪,要求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指,永久性排除占有人的占有,没有归还意思。甲构成行贿罪既遂,乙构成受贿罪既遂,即使乙收下卡之后不能使用,也不影响既遂,表明甲失去对卡里资金的占有,乙在事实上占有了卡里资金。虽然甲将卡里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但是甲并没有永久性排除乙占有的意思,过段时间,甲会转回活期存款。因此,甲只是临时使用一下,具有归还意图,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甲的行为属于盗用行为,不构成盗窃罪。B项说法错误。
对比练习:(2014年第54题)甲行贿罪既遂后,乙受贿罪既遂后,甲听说乙被免职。甲将卡挂失,取出100万元,转入自己的另一账户。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乙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第一,盗窃罪中,被害人占有财物,不要求是合法占有的财物。受贿罪既遂,不要求受贿人对财物取得民法上的合法所有权,只要求事实上占有财物即可。第二,不能认为,甲是卡的名义人,甲不会构成盗窃罪。甲既然构成行贿罪既遂,就意味着甲对资金失去了占有。甲前面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既遂,后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决战法考# #法考# #柏浪涛的刑法观[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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