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监狱来的妈妈》这个电影的细节被扒出不少。越看越觉得这事不简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312条第4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执行期间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罪犯赵某是2019年因获减刑而出狱的,按照法律规定仍要至少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
电影拍摄是2018年开始的。而这时罪犯赵某正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间。严格说来,她出演这部电影的行为是不是违法?
是导演不懂吗?看起来不像,根据《三联生活周刊》的采访,电影摄制组是以拍纪录片为借口进入监狱“采风”,并且电影剧组自己承认拍摄用了两种方式,一种是纪录片,一种是按剧本和分镜以故事片的方式进行拍摄。
以纪录片为借口通过审查,然后以故事片手法执行。这是不懂,还是太懂了呢?
又及,抛开法律问题不谈,谈价值观。像谈家暴问题,揭示女性困境,监狱外边找不到合适人选吗?即使为了追求真实感非到监狱里拍不可,监狱里那么多女囚,不能连一个过失伤害、防卫过当的都找不出来吧?
那么非得到监狱来找到一个故意伤害致死的罪犯,而且其判决书里连丝毫家暴情节都没有提到。制作方到底想干什么什么呢?真的是揭示女性困境,还是除此之外另有目的?
最后,我本来一直搞不懂,受害者母亲为什么也会参演。看到“纪录片”这个说法有点明白了。我想请教懂法的博友们一个问题:要是有人以纪录片为由诱骗受害人母亲参演,事后还把这个作为噱头之一加以宣传的话,受害人母亲是否可以告他们呢?
#张忆安[超话]#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