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里来的妈妈电影#
之前咱们说了。
抛开审核不谈——这不是套公式,而是我们现在并不知道审核审的是什么,以及电影实际上拍的是什么。
“法律系统认为该片可以上映”
绝对不等于
“该片在为对主演不公的审判申冤呐喊”
因为假如相等,那很容易就可以得出——法律系统认为存在司法不公。
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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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阴谋论,最合理的就是宣发和拍摄实际内容脱节。
我们最后在大银幕上看到的,会是一个与宣发不符,或者一个与案件本身不符的东西。
(后者可能性我觉得都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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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
“它爆不爆的先不说。如果一个杀人坐牢的实打实的罪犯可以拍电影,那吸毒的、嫖娼的、偷税漏税的为什么不能呢?”
这个质问。
咱们讲道理。
一个罪犯成为电影的主演,和一个演员犯罪之后被封杀。
非常微妙地,是两件事。
还记得那个笑话么?
一个人问神父:“我祈祷时可以抽烟吗?”,遭到严厉呵斥,认为他在神圣的祈祷中竟想着抽烟这种私欲。
他换了个教堂,换了个问法。:“神父大人,请问我在抽烟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做祈祷?”,神父听后大加赞赏,认为他连抽烟时都心系上帝,欣然同意。
这不是诡辩,而是有一定道理的。
时序有时候确实会决定事件的性质。
还有另外一个例子。
富家子扮穷人赢得女孩的青睐。
和
穷人扮富家子赢得女孩的青睐。
在戏剧呈现上感受一样么?
这明明都是欺骗嘛。
最后。
该片主演,是因为这部电影之后,一炮而红,接通告接到手软吗?
我不否认也许有这个可能。
但更符合现实的是,她也就作为昙花一现的特型演员,拍这一部电影而已,且这部电影还有很大可能扑街。
所以,这个电影引发的舆论,应该着重在“宣发是否进行了过度的、甚至是虚假的宣传”上。
其次则是“制片方是否在电影的拍摄上掺杂私货。”
“审核方是否渎职”要再次。
而“该片主演如何”是最不重要的。
因为若是想让这一点成为“最重要的”,需要满足这么几个条件。
1.该片票房火爆。
2.确实该片直指对于司法不公的控诉。
3.该控诉合理,并引爆司法系统的自查。
3.该演员在这之后爆红,成为一线明星。(说真的,假如前三条都成立,那演员爆红也是她该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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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厘清几个法律问题。
1.关于剥夺政治权利。
请看图二,对于刑法第五十四条的司法解释。
2.在司法地位上。
演员既不是“出版方”,也不是“制作方”。
而是“自然人”,这个要去看《著作权法》。
不太熟悉法条的人,经常听到“主创团队”,并且可能在首映式,点映会时听到过这个词。
但这是“宣发话术”,而不是“司法定位”。
3.当然存在演员同时还是导演、编剧、制片人的情况。
但要是连这个都分不清,那就没什么好聊的了。
最后,我再重申一遍。
从道德观感上,当然可以把愤怒的矛头指向演员本人。
但这恰恰让最该问责的人逃出了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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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蘸盐 :剥夺政治权利里面的这个出版权,司法实践一直是按广义解释:以文字、音响、图像、表演、网络等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表、传播自己思想观点的权利。
哥们儿,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了。
演员在作品中的表演,是否是在宣扬“自己的思想观点”。
根据著作权法,演员的法律定位是自然人。
也就是说,演员宣扬的是编剧、导演的思想观点。
而联系到具体的这部片子。
可能造成问题的,“该演员在电影中演的是自己”。
电影内容如何不知道,不过宣发方是这个意思吧。
但有趣的地方恰恰在于:“电影所拍摄的内容,是现实案卷里,该罪犯经历过的,在电影里宣扬的,真是她自己吗?”
从目前的舆论观点来看,毫无疑问地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