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饭如霜
26-05-20 15:01 微博认证:小说家

1977年夏天,美国纽约冒出来一个自称为“山姆之子”的连环杀手大卫·伯克威茨,在一年多时间里杀6人伤9人,令数百万纽约人笼罩在恐惧之中。

他被捕后不到24小时,嗜血的商人蜂拥而至,出版社带着巨额合约想买下他犯罪故事的版权。

此举激怒了纽约市民,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纽约州火速通过了“山姆之子法案”(正式名称为《纽约州行政法》第632-a条)。

它规定:

任何罪犯或其代理人,不得通过讲述、出版或授权使用自己犯罪经历的方式牟取商业利益。所有合约款项必须强制存入由犯罪受害者委员会监管的代管账户,如果五年内有受害者起诉并获得民事赔偿,这笔钱将优先用于赔偿。

此后,美国超过40个州和联邦层面都制定了类似的法案。

到了1991年,出版巨头西蒙与舒斯特签下了一位前黑手党成员亨利·希尔的传记《Wiseguy》,这本书后来还被改编成经典电影《好家伙》。

纽约州认为这笔收入该被剥夺,将出版方告上法庭。

由于它等于在惩罚“罪犯讲述自己的故事”这个权利,被认为触碰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底线。

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8:0的投票结果裁定该法案违宪。

大法官们给出的理由是这项法案“过于宽泛”,它会不加区分地打击大量有价值的文学作品。比如大作家梭罗,他写过《论公民的不服从》,也因反抗体制而入狱,如果法律禁止他通过写作获利,有一些伟大的思想可能永远无法问世。

尽管这个法案被判违宪,但社会对“罪犯不应从罪行中获利”这一核心价值的共识依然强烈,于是,立法者们将思路转向通用资产没收法:

美国各州将因犯罪直接获得的一切非法财产(包括卖故事的收入)都视为“犯罪收益”,依法没收后统一上缴受害者赔偿基金。

这个办法不再针对“罪犯写的内容”,而是针对罪犯获得的所有不法之财,从而巧妙地绕开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是佛罗里达连环杀手丹尼·罗林案,他通过出售画作和合著书籍赚取了约16,000美元,这笔钱被州政府用通用的资产没收法全部缴获,并平分给了受害者的五个家庭。

电影《监狱来的妈妈》之所以引发轩然大波,同样是触动了公众心中与美国“山姆之子”案例相似的痛感:

即便接受了法律制裁,犯罪者就拥有了通过公开讲述、甚至演绎自己的犯罪故事来获取名利、塑造人设、消费逝者的权利吗?

也许它点映得来的四万多票房,同样应该被没收?

#监狱来的妈妈涉嫌违法##跨界破圈热点共创#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