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监狱的妈妈》如果拍成纪录片蛮好的。这个案件中,杀人事实清楚,但动机莫测。证据是不断修正的事实整合,而纪录片的原则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还原真实。一个女人亲手杀死了自己的丈夫,十几年刑期后,如何再面对自己的孩子,面对生活,确实是个饱含幽微复杂人性的好题材。
真人出演但罔顾判决,宣传真实但大幅撰写剧情,现在这个处理,要么电影是彻头彻尾的弥天大谎,要么当初的司法判决是儿戏。选一个吧。
美国有“山姆之子法案(Son of Sam law)”,起源于1970年代纽约连环杀手 David Berkowitz,外号 “Son of Sam”。纽约州担心他出狱前后通过出版回忆录、接受采访、出售电影电视改编权等方式赚钱,于是在1977年通过法律,规定罪犯因讲述自己犯罪经历而获得的收益,可以被转入托管账户,用于赔偿受害者或其家属。
199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 Simon & Schuster v. Members of the New York State Crime Victims Board 一案中裁定纽约原版“山姆之子”违宪,认为针对“犯罪相关言论”的收益施加负担,范围过宽。此后,美国不少州修改了类似法律,改成更广泛的受害人赔偿、犯罪收益追缴、资产冻结、延长受害人起诉期限等制度。然而从始至终,山姆之子的法理核心是没有改变的,并不是刑事案犯无权出书或出演影视作品,而是不能靠犯罪故事盈利。虽然必须受言论自由保护,但犯罪经历不可被随意商品化、娱乐化、盈利化。
山姆之子法案背后有明显的基督教保守主义伦理观:生命无价,“罪不能成为荣耀”。在人定法中的直接依据则是公共正义:犯罪收益不得保留、犯罪不可娱乐化。
如果某种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已经狂飙到伦理失格、藐视生命、践踏真实,那我只能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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