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男子虐杀猫后威胁目击者##恋爱脑女子将丈夫的施暴行为当成爱情##宁波[地点]#5月16日深夜,宁波慈溪一小区,一条名为“公共秩序”的绳子被轻易勒断。施暴者张某阳在公共区域虐杀一只吃百家饭“大家的”流浪母猫后,公开放话威胁目击群众“弄死你们不用我自己动手”,其妻则在旁宣称“我老公这么做,是因为爱我”。
事发当晚,执法人员到场后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即离开。如今,事件并未随着猫妈妈的埋葬而平息——相反,更令人窒息的后续来了。
处置推诿、监督渠道失效、有暴力前科的人员继续掌握方向盘培训学员……当暴力没有受到法律的反作用力,下一次,那根绳子会勒向谁?
明知有法可依仍双重推诿:
两个借口掩盖的不作为本质
当事人早已向古塘派出所提交了全国其他数个城市的同类生效判例:2026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施行后,多地均已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对当众虐杀动物、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也已明确:虐待动物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面对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和已经生效的司法判例,执法人员没有核实、没有参照,反而第一时间抛出了第一个核心推诿借口:“这个案子跟那些不一样,因为猫确实先抓伤了她。”
我们必须在法律层面把这件事说透。退一步说,猫抓伤了人,就能当众把它勒死、摔死、用打火机烧尸吗?
这好比一个人朝你吐口水,你可以当街对他实施伤害吗?
正当防卫有严格的限度要求。一只猫的抓伤,在民法上充其量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在偶有饲养行为的当事群众已明确提出“我带你去打疫苗”的情况下,所谓“伤害行为”已当场中止。此时张某阳拒绝赔偿协商、执意施暴,行为性质已从泄愤变为公然挑衅公共秩序、引发公众恐慌的严重脱轨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管的是你在公共场所是否“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引发恐慌”。有“前因”不等于合法,被踩一脚就拔刀、被骂一句就泼硫酸——难道都有理了?把“猫抓伤了人”无限放大,对“当众活活勒死、烧尸、威胁杀人”充耳不闻,这难道不是在替施暴者找补?
在当事人准备离开派出所时,有民警略带愧疚和无奈地补充了第二个借口:“没有动物保护法,没办法执法。”当事人当时未就此当场反驳,但这一说法同样站不住脚。
当事人从未主张“动物权利”,自始至终主张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人在楼下公共区域制造血腥暴力、威胁我的人身安全,管不管?
不需要有动保法,只要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恐吓了他人,公安就有管辖职责。警方用“没动物保护法”搪塞,是把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偷换成对猫的法律地位争议。这发概念转移是为懒政手段,更是变相纵容施暴者。
更荒唐的补充是:“威胁的话没录音,证据不足。”
退一万步说,就算“弄死你们”一句都没录下来——当街勒(摔)死猫、当众烧尸是不是事实?在居民区公共空间制造如此骇人的血腥场面,引发围观、恐慌,这本身就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的事实要件。不需要多余的威胁言语,单单那一幕当众虐杀的场面,就已经是对全小区公共秩序的严重践踏。以“没录到话”否定整个案件,是对法律法规彻头彻尾的曲解。
公职人员不知法?履职失格赤裸裸
古塘派出所面对当事人合法诉求时的推诿全景,赤裸裸呈现在三通电话里。我们逐一还原:
第一通电话:询问警号,拒不告知
当事人致电古塘派出所,明确要求告知本次事件出警民警的姓名与警号。接线工作人员仅反复回应“他只是出警了啊”,拒不告知出警人员任何身份信息。
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公开规定及《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警号是执法者接受监督的基本标识,拒绝提供就是拒绝透明,这是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公然剥夺。如果连执法者是谁都不知道,公民向谁问责?
第二通电话:申请调取监控,接线员业务不熟
当事人明确以案件报案人、利害关系人身份,询问自己能否调取查看案发现场监控录像,首名接线人员的回应全程暴露履职失格:
先回避核心问题,只说 “在调查中会调取并留存监控”;
被追问 “当事人能不能看” 时,直接坦言:“我不知道,因为我不是经办人员”;
当事人要求其帮忙询问经办人员时,立刻用 “跟你说过了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试图搪塞。
这才是最荒谬的地方:一个坐在派出所接警窗口的公职人员,连“当事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申请查看涉案监控”这种最基础的执法流程规定都不知道,还要把问题推给不在场的经办人员。
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公开规定,当事人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查阅、复制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作为公安机关对外履职的代表,应当知晓并告知当事人基本权利与流程,而非以“不是经办人员”为由推卸责任。
第三通电话:再次要求调取监控,一句 “调查中”用以搪塞。
另一接线工作人员面对当事人的调取监控申请,不再做任何解释,仅机械重复“案件在调查中”,拒绝告知调取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也不给出任何明确答复。
“调查中”从来不是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挡箭牌。职能部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定办案期限明确,但法定被侵害人权利同样明确——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因为“正在调查”,就可以拒绝向当事人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
根据“三个当场”制度——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执法单位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执法公开规定》的第22条中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权知道:办案单位名称和办案人员信息;案件是否已经正式受理;案件的办理结果。
当事人问的是程序性权利(监控能不能调取、依据流程),“在调查中”只能暂时不告知最终处理结果,绝不能不告知程序性信息和拒绝当事人行使自身的法定权利。
三通电话,一曰“他只是出警了”,二曰“不清楚”,三曰“在调查中”。一名公职人员业务不合格,两名公职人员接力阻挠知情权,暴露出该派出所面对公民合法权利时的系统性应对策略之推诿搪责。
双重公共安全隐患
必须先完整呈现施暴者及其同伙的背景——因为这些事实,恰恰是警方在处置时选择无视的东西。
施暴者张某阳,系慈溪顺通驾校教练员。
公开判决书显示:(附图)
2017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刑;
2020年,驾车发生事故致人受伤,负全部责任,却未到庭应诉、未履行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他的同伙董某,关联同一驾校,亦有酒驾肇事逃逸的刑事前科[(2017)浙0282刑初1850号],案发时身穿驾校工装到场。
两个均有严重交通违法甚至暴力犯罪前科的人,和驾校深度关联。他们教导学员的,是安全驾驶,还是“路霸”,出事后“逃逸”、“找‘手下’撑腰”?当这样的人可以不受任何追究,继续从事教学工作,公众的道路安全和社区安全,谁来负责?
同所不同办,谁闹谁有理?谁弱谁被无视?
三通电话暴露程序上的系统性推诿,而当掌握了上述施暴者背景,再来看古塘派出所的处置逻辑,一个更令人寒心的事实浮出水面:
董某,酒驾肇事逃逸前科人员,案发后持续到古塘派出所闹事,声称被当事人“诽谤”(实则在事发当事人刚找来时隐瞒其同伙身份,最终暴露时反指称当事人造谣,并以立案反复威胁恐吓)。派出所因“不堪其扰”,对这类人际纠纷予以重视应对,直接传唤双方当事人过来调解。
请看清楚这个逻辑链条:闹的人、威胁的人,警方觉得“很烦很神经”,于是传唤调解,至少启动了程序。那只被当众虐杀、烧尸的猫妈妈呢?那个不会说话的受害者呢?
猫妈妈不会打电话,不会去派出所门口闹,不会反复纠缠警员。所以它的死,就可以“猫的事我不管”(原话)。而施暴者团伙只需要足够难缠,就能让基层警力为之转动。
再看对张某阳的处理:此人有寻衅滋事罪前科,在公共区域当众施暴、威胁他人安全;车祸全责前科且不出庭,其正在驾校培训学员——每一项都指向明确的公共安全隐患。当事人为固定证据申请调取监控、询问出警人员信息,得到的回复是:“他只是出警了”“不清楚”“在调查中”。
体面维权寸步难行,撒泼打滚畅通无阻。执法什么时候变成了”谁闹谁有理、谁吵就’重视‘谁“?
案发当晚监控录像是证明张春阳“在公共区域当众施暴、制造血腥场面”的核心物证。古塘派出所对待此案的方式,呈现出令人无法信服的双重标准:对被侵害动物代表、受威胁当事人一方,连“立案”这道最基本的法律程序都不启动,用“不清楚”“在调查中”将所有合法诉求挡在门外;对施暴者同伙,却因“不堪其扰”而传唤双方调解,至少让闹事者走进了法律程序的大门。
立案,是职能机关对违法行为启动调查、进入法定处理流程的第一道关口。古塘派出所不立案与启动调解之间,横亘的不是法律标准的差异,而是“谁难缠谁被重视”。这套选择性逻辑的运作,无论如何都无法令人信服。
接连失效的监督
因古塘派出所屡次推诿,当事人向宁波市12389举报投诉中心求助。
当事人明确告知接线员:“我现在投诉的是派出所不作为。”
2号接线员的回应是:“法律规定报案是要人去的。”
这不是答非所问是什么?当事人反复强调自己来投诉,接线员则反复告知ta报警流程要ta去派出所做笔录。接线员对当事人说:“你的身份是证人。”——这个误解性的标签一贴上,后续当事人每每强调自己是来投诉,都受到的是“答非所问”的对待。
最后接线员用一句“我这不是咨询电话”关上大门,当事人的强调全部变成为耳边风,对方只当做是有需求者不懂报案。这通电话自始至终没有被当成投诉受理过。
这是标签的误判还是态度问题?如果当事人后续没有再度强调自己作为投诉者的身份,下一秒就被一句明显烦躁的“非咨询电话”打断堵了嘴。我们可以仅当做是沟通的误会。
宁波市GongAn局后续回访,当事人明确要求彻查古塘派出所不作为,并追责该接线员——回访人员以“查不到通话记录”“没有邮箱接收录音证据”为由,拒绝核查、拒绝收取证据。
5月24日,当事人家属接到自称“古塘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来电询问情况。向派出所核实情况,得到的回应是:“不知情、不可能联系家属。”这个神秘来电至今无官方核查结果,在此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全面彻查此事,尽快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给出真实、明确的交代。
向更高级别反映,打破沉默铁幕
当基层派出所偷换概念,当12389形同虚设,我们还能做什么?还得再往上走,向更有力的外部监督力量走。
宁波是蝉联多届的全国文明城市,曾在扫黑除恶中交出亮眼答卷。正因如此,我们绝不容忍这种公开暴力与系统性推诿,在这片土地上腐烂成常态。
勒猫的绳子,这次没有套在人的脖子上,只是因为它还没有想。但当暴力被默许,当法规被悬置,当执法人员连自己该干什么都“不清楚”——下一次,我们求救时,谁来接警?
发出声音,不仅为了那只再也无法归来喂奶的猫母亲,
更为了我们不想在某天面对的、无人应答的绝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