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律师
26-05-29 08:36 微博认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宗这两天我们法律圈热议的准刑事案。

河北的王女士称,自己3月份在辽宁葫芦岛高速发生爆胎车祸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

住院期间持续高烧。

她指控她的主治医生,王某在治疗期间利用单独查房和诊疗的职务便利,多次对其进行言语骚扰与肢体越界,

3 月 29 日上午,王某进入病房提出性要求。王女士为取证开启手机录音,录音中她曾主动询问王某 “是否喜欢自己”,王某予以肯定答复。

王女士称,王某随后喂水并亲吻她,遭拒后强行实施侵犯;她因高烧体虚、担心人身安全,有肢体反抗但未呼救。

3 月 31 日,王女士报警后返程。

而这个案件最有争议的地方是:

警方鉴定结果显示,王女士胸部拭子检出王某的DNA、卫生纸上检出王某的精斑,但 3 份阴道拭子未检出人精斑。

但警方最终作出的决定却是:因为没有犯罪事实,故不予立案。

医院方面则回应:已经开除涉事医生。

这应该就是大家疑惑的地方,在存在明确生物物证的情况下,警方的不立案决定究竟是否合法?

我尝试分析警方的办案逻辑:

我国刑法强奸罪的认定3大要件,必须同时满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以及“发生性关系”这三个核心要件。

有了胸部的DNA、卫生纸的精斑这两个生物物证只能证明接触事实。

但是否 “违背妇女意志”,警方不肯定:

第一,王女士全程没有呼救,鉴定结果也未发现因挣扎、暴力压制形成的新鲜伤痕与撕裂伤,仅可见小块瘀红,现场监控亦无法佐证存在暴力行为。

结合当事人时隔一日才报警的情况,在常规办案标准中,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大幅降低了本案属于强行性侵的可能性。

第二,取证录音中,被害人主动询问对方是否喜欢自己,形成暧昧互动对话。

在公安机关证据审查中,该片段会被优先解读为双方存在情感互动、具有自愿基础,而非单方强迫侵害。

刑法办案恪守疑罪从无,只要存在合法的合理解释,就不能强行推定犯罪。

第三,体表、纸巾检出医生 DNA 与精斑,但阴道拭子未检出精斑。

该结果无法彻底否定当事人陈述,但客观上无法对应典型强奸既遂行为,进一步让完整性侵事实存疑。

基于以上三点,警方可能形成最终办案逻辑: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二人存在亲密接触,但证据链不足以排他性证明 “违背妇女意志、被强行性侵”。

根据《刑事诉讼法》立案标准,无法证实有犯罪事实的,依法不予立案。

但有其他法律同行,会对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点在不同的场景有不同理解:

须结合身份、权力结构、被害人处境综合判断,不能只看有没有呼救、有没有外伤。

第一,医患之间本身就是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医生掌握治疗、用药、出院审批的控制权,本案中王某曾阻止王女士出院。

对一名车祸受伤、高烧、独居病房、异地无援的女患者来说,医生的职务优势本身就构成刑法上的 “其他手段”, 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孤立无援的境地实施侵害,同样可以构成违背妇女意志。

第二、重病体虚、身处陌生环境、受制于医生职权,被害人选择隐忍、保留证据、避免激化矛盾,是弱势受害者的典型反应,不能直接推定为同意。

第三,弱势的被害人为稳住对方、固定证据而作出的试探性、安抚性对话,属于取证策略,不应被直接解读为自愿或互动。

我个人的看法,强奸罪既遂的判定采取“生殖器插入说”,而非“射精说”。

在司法实践中,嫌疑人采取体外射精、套取避孕措施或实施边缘性行为,如强制猥亵、性侵害未遂,均不影响刑事犯罪的定性。

所以我是更倾向于认为,本案具备刑事立案的条件。

至于是否最终构成强奸罪或是否情节存疑,应当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开庭审理,而非在立案阶段由公安机关直接“一刀切”地予以拒绝。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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