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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十讲:证据运用与裁判路径》阅读笔记(第 1 篇)2026 年 6 月 1 日
📚第一讲 证据及其“三性”的理解↘【(一、证据是案件审理的基础)+(二、对证据“三性”的理解)】✨(P1-P30)
💡 开篇灵魂拷问:原告伪造一份施工合同起诉索要工程款,这份合同算不算证据?
很多人会脱口而出“当然不算”,但根据法律规定,答案恰恰相反——它依然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只是经质证查证属实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定案根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早已深入人心,证据既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更是司法正义的基石。
🔍 第一部分:证据是案件审理的基础
📜 我国证据制度的法律渊源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证据规则散见于各类法律文件中:
● 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构成证据制度的“主车道”
● 《民法典》《刑法》等实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构成“辅车道”
● 民事诉讼领域核心渊源:《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司法解释》、2019年修改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21年公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新增在线诉讼相关证据规则)
⚖️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法官审理案件只有两项核心工作:✅ 正确认定事实 + ✅ 准确适用法律,而准确适用法律必须以事实认定正确为前提。
核心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举证不能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举证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妨害的,举证对应基本事实
裁判规则
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对自己的答辩/反诉、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应当提供证据;当事人各自提出不同主张的,应当各自举证证明。
典型案例1:茅台镇某酒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 案情:某酒厂不服二审判决,主张法院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生产了侵权商品
🔹 裁判要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需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由被告生产。若商品上标注了被告的企业名称、商标等标识,且被告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即可合理推定其为生产者;被告主张信息被冒用的,需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侵权商品标注了酒厂名称和QS码,法院认定其为生产者并无不当。
🤔 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正确把握
从语言学角度,“证”是凭据,“据”是可用于证明的事物;学界关于证据概念有三大主流观点:
1. 事实说:认为证据就是客观事实→缺陷:无法解释伪造证据的属性,违背诉讼程序规则初衷
2. 材料说:认为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50条采纳此观点,但该条同时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引发新的逻辑讨论
3. 根据说(本书赞同何家弘教授观点):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无论真假、无论是否被法庭采信,都是证据;只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根据
两组易混淆法律术语辨析
✅ 证据 vs 定案根据
所有当事人提交的用以佐证主张的材料都是证据;只有经当事人质证、法院审核,符合“三性”要求的证据,才是定案根据。可以用“证据漏斗”模型理解: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进入漏斗,经法定程序过滤筛选后,剩余的部分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客观事实 vs 案件事实
客观事实是哲学意义上的“已然事实”,是特定时空下真实发生的事件;案件事实是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据在案证据认定的事实。受证据链完整性、当事人举证能力、法官证据素养等限制,案件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一致,也可能存在偏差,法官只能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典型案例2:江苏某制漆公司仿冒纠纷案
🔹 裁判要旨:判断一份证据是否伪造,应充分考虑直接证据的获取难度、案件发生背景及可核实的相关事实,依法公平确定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并结合全案综合判断;对故意伪造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
🌟 第二部分:证据“三性”的核心理解
证据属性理论是证据法学的核心,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属性。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04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裁判规则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和特征,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础,也是庭审质证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法官提示
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以三性为基础展开,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三性问题进行充分阐述和论证。
✅ 一、真实性(法庭调查的首要重心,以往也称为“客观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的形式与所表现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而非虚假的,是伴随案件发生、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真实性存疑或被证伪的证据,无需再审查关联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包含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两个层面:
1. 📄 形式真实
● 核心要求:证据的载体或本身必须真实,非篡改、伪造、编造而来;证据必须以能够被人感知的方式存在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7条第1项: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的审核,首先审查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0条第5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注意:形式真实不要求证据内容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例如证人证言形式真实,但其中的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典型案例4:王某与芜湖才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 案情:王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仅提交了手机拍摄的劳动合同打印件
🔹 裁判要旨:该打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公司始终否认其真实性,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存在;双方实际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2. 📝 内容真实
● 核心要求:证据记载的内容或信息,能够反映客观的案件事实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5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7条第4项: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的审核,应当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注意:形式真实只是审查证据的第一步,内容真实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例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形式真实的欠条只能证明被告曾出具欠条,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尚有欠款未还。
典型案例5:大连某村委会、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 案情:刘某主张自己只是中间人,未与村委会成立承揽关系,也未与受害人成立劳务关系
🔹 裁判要旨:法院综合通话记录、转账记录、工作场所、工具使用等全案证据,认定村委会将生猪屠宰工作委托给刘某,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刘某雇佣曲某帮忙,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该认定。
法官提示
所有证据都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结合的产物,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裁判规则
当事人提交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证据或陈述;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6:周某某虚假诉讼案
🔹 案情:2017-2020年,周某某捏造不存在的买卖、借贷关系,多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裁判要旨: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对启动民事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周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二、关联性(证据能否被采纳的核心争点之一)
证据的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或其他待证事实具有一定联系,且对证明当事人主张或待证事实既有实质性意义又有证明力。
⚠️ 注意:不能用哲学上“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解释关联性,否则关联性会过于宽泛,失去作为证据属性的意义。
裁判规则
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可以采纳,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得采纳;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
核心公式
💡 证据的关联性 = 实质性 + 证明性
典型案例7:张某伟与泗阳某环保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 案情:张某伟主张环保公司排污导致其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要求赔偿损失
🔹 裁判要旨:生态环境侵权中,关联性需结合侵权人过错、污染物性质、时空距离、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环保公司排污浓度达标,且上游排污口附近污染物浓度显著低于下游损害发生地,无法证明鱼死亡与排污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张某伟全部诉讼请求。
1. 🎯 实质性
● 定义: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属于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待证事项,指向案件的核心争点
● 判断方法:考察当事人提交该证据的举证目的,是否有助于解决本案的争议问题
● 举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合同、结算协议指向工程款结算的核心争点,具有实质性;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与工程款纠纷无关,不具有实质性,相关纠纷应另行解决
● 注意:实质性并非一成不变,关键在于证据是否指向本案的争点问题。
2. 🔍 证明性
● 定义:证据依事物间的逻辑或经验关系,具有使实质性问题更为真实或更为不真实的能力
● 核心:证明性是证据的本质内涵,由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决定,法官必须依据一般经验法则或逻辑法则进行判断,不得任意决断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8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举例:劳动争议案件中,身份证只能证明劳动者的基本身份信息,对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具有证明性;而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则具有较强的证明性
● 递进关系:先审查证据的实质性,再审查证明性;如果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属于案件的实质性争议,即便具有证明性,也对解决纠纷没有实质意义。
⚖️ 三、合法性(审查贯穿整个证据阶段,刑事诉讼中尤为重要)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
💡 常见疑问: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
答:只要录制过程没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合法性包含形式合法、来源合法、认定合法三个层面:
1. 📋 形式合法
● 核心要求:证据必须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法定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法律对证据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符合要求
● 常见特殊形式要求: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域外形成的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履行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涉及身份关系的,还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典型案例8:王某与田某等继承纠纷案
🔹 案情:王某提交被继承人田某6的自书遗嘱,主张按遗嘱继承全部遗产
🔹 裁判要旨:该遗嘱落款时间为田某6去世前一周,笔迹潦草杂乱且有多处涂改,鉴定机构无法判断其有效性;王某也未举证证明立遗嘱时田某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法院未采纳该遗嘱。
2. 📥 来源合法
来源合法分为证据主体合法和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 证据主体合法:形成或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出具鉴定意见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 证据取得方法合法:证据的取得方法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典型案例9:徐某香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情:徐某香主张潘某私自偷录的录音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裁判要旨:该录音虽未经徐某香同意,但录制过程未侵害其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清晰完整、语境自然,徐某香亦不否认其真实性,故法院予以采信。
3. ✅ 认定合法
● 核心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03条第1款: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典型案例10:康键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案情:康键公司提交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主张其与同键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
🔹 裁判要旨:协议签订主体梁某标和同键公司未到庭质证,长城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亦不予认可,故该两份协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最终核心总结
1. 证据≠定案根据:所有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都是证据,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根据
2.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 证据三性的审查逻辑:一般先审查真实性,再审查关联性,最后审查合法性,合法性审查也可贯穿整个证据审查过程
4. 诚信诉讼是底线: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将面临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虚假诉讼罪,承担刑事责任
5. 法官裁判原则:必须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审核证据,运用逻辑和经验独立判断证明力,并公开裁判理由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