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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十讲:证据运用与裁判路径》阅读笔记(第 2 篇)2026 年 6 月 2 日
📚第一讲 证据及其“三性”的理解↘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P30-P45)
💡 承接前文证据“三性”内容,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证据审查应当采用“先证据能力、后证明力”的“两阶层”模式,这一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我们可以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类比理解这两个概念: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能不能当证据”的资格问题,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能证明多少事实”的价值问题,二者是所有民事诉讼案件运用证据时都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
💡 法官提示
对进入诉讼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应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该证据是否具有进入本次诉讼程序的资格;二是在具有进入本次诉讼程序的资格基础之上,该证据对于待证事实具有多大的证明力。
⚖️ 一、证据能力:证据的“准入资格”
📝 核心定义
证据能力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也就是某一材料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被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英美法系将其表述为“可采性”,大陆法系常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我国诉讼法上的证据能力应界定为“证据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资格”,其作用是在最终认定事实时,将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
⚠️ 误区澄清:有观点认为只有归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的材料才具有证据能力,该观点失之偏颇。法定证据种类与证据能力的关联性未得到充分论证和立法明确,若设置过高的适格条件,会导致大量证据材料被排除,造成案件事实认定困难。
✅ 正确把握: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法认定证据是否适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先认定证据适格,再在证明力判断环节作进一步要求。
🚫 司法实践中无证据能力的四种情形
1. 取证主体不合法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若欠缺上述要件,则不具有证据能力,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
🔹 典型案例11:刘某与山东青纺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 案情:刘某主张二审法院作为改判依据的调查笔录无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不具备证据资格。
● 裁判要旨:经查该调查笔录由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共同参加制作,被调查人亦签名捺印,形成过程程序合法,经双方质证后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刘某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2. 取证手段不合法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只有以上述三种特定方法形成的证据才会被排除,一般程序瑕疵不影响证据能力。
🔹 典型案例12:江山市百昌超市商店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案情:百昌超市主张公证员未出示身份、公证机构超出管辖范围,公证书不具有证据能力。
● 裁判要旨:公证员未出示身份不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法》第25条关于公证机构管辖的规定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涉案公证书仅存在瑕疵,不应排除其证明力,二审判决采信该公证书并无不当。
3. 取证对象不合法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第1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当事人提供的此类人员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典型案例13:李某霞与李某艳等健康权纠纷案
● 案情:李某霞主张证人崔某红患有疾病,不能正确表达意思,其证言不应被采信。
● 裁判要旨:李某霞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崔某红曾接受治疗,不足以证明其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结合崔某红的证言、李某霞垫付医疗费等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李某霞存在侵权行为正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4. 证据形式不合法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单位及制作人员拒绝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证据能力的核心地位
理论上,证据能力是证据的法律属性,是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根据的第一道关口和前提。证据若没有通过证据能力审查,则无需进入证明力的判断环节;只有通过了证据能力审查,才能进一步判断其证明价值。
⚠️ 学理补充:关于证据能力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无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进入庭审程序,也有观点认为仅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极易直接进入庭审,因此证据能力的核心内涵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而非“进入庭审的资格”。
💪 二、证明力:证据的“证明价值”
📝 核心定义
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又称为“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属于经验和逻辑层面的问题,其背后具体包含真实性与关联性两个层面的要求。与案件无关、关联性微乎其微的证据以及伪证、假证等,均不具有证明力。
📜 证明力判断模式的演变
人类司法史上先后出现过三种证明力判断模式:
1. 神示证明模式:依靠神的旨意判断证据证明力,早已被淘汰
2. 法定证明模式: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法官只能机械适用
3. 自由心证模式:裁判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由判断证明力,被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
✅ 我国的证明力审查模式:印证证明模式
与传统自由心证模式不同,我国的证据审查被赋予了证据内容上相互交叉、相互支持的印证证明义务,要求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衔接、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我国证明力判断规则的重大变化
2001年公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曾明确规定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比较原则,但2019年修正该规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删除了上述内容,新增第85条作为核心规则: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规定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05条保持一致,标志着我国证明力判断标准从“法定主义”向“法官自由评价”转变。
🔹 典型案例14:郑某平与李某春、福建省南平市建工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情:郑某平主张车库真实转让价款为425万元,而非备案合同载明的183.736万元,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 裁判要旨:虽然现实中存在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费的现象,但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日常生活法则,经过备案的买卖合同、税务发票、涉税证明等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高于证人证言,郑某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 法官判断证明力的三大标准
1. 依照法定程序认证
法官认定证据绝不能凭个人好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 认证的程序必须合法: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等法定诉讼程序
● 认证的理由必须合法并公开: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理由和结果
2. 全面、客观审核证据
证明力的判断不仅是对单个证据的单独评判,更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评判。法官必须对个体证据和全案证据作出客观认定,不能偏听偏信、断章取义。
3.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证
● 逻辑规则:保证法律推理过程的正确性,要求法官按照确定的逻辑路线进行推理
●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法官以其职业素养为前提,在一般生活经验基础上提炼出的,用于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规则
🔹 典型案例15:张某与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案情:张某主张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各方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直接证据。
●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各方对实际施工人身份产生争议时,审判人员应根据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缴纳税费凭证等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合理认定案件事实,使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
🔗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可以用“证据漏斗”模型直观理解二者的递进关系:
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进入漏斗后,首先经过“证据能力”关口的过滤筛选,只有符合条件的证据才能进入“证明力”的判断环节。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根本不具备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更谈不上证明力。
💡 法官提示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证据若不具有证据能力,则无证明力可言。
● 证据能力解决的是“有无”的问题,证据资格只能是“有”或者“无”,没有大小之别
● 证明力解决的是“有无+大小”的问题,既需要判断证据是否有证明作用,也需要判断证明作用的强弱
🔗 三、证据“三性”与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关系
学界对于二者的关系存在不同观点,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二者并非相互割裂,而是存在紧密的对应关系。《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0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 法官审查证据的两个核心环节
1. 第一环节:审查证据“三性”,判断证据能力
此环节主要侧重于审查证据的形式真实、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实质性关联,目的是筛选出具备基本资格的证据材料。
● 若证据系伪造、篡改,则真实性存疑,不具有证据能力
● 若证据系非法取得,则合法性存疑,不具有证据能力
● 若证据与案件争点无关,则不具有实质性关联,不具有证据能力
例如,当事人提交的伪造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法官应当首先查证该合同的形式真实性,若查证属实为伪造,则该合同不具有证据能力,无需再审查其证明力。
2. 第二环节:判断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此环节主要侧重于审查证据的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性关联,目的是确定证据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
● 内容越真实可靠的证据,证明力越强
● 与待证事实关联越紧密的证据,证明力越强
📌 最终关系总结
证据“三性”是判断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根本标准:
● 证据的合法性和形式真实性、实质性关联,共同决定了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 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和证明性关联,共同决定了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
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明力和证明价值,才能被法院采信并成为定案根据。证据“三性”不稳,则证据能力不存;证据能力不存,则证明力无从依附。
📌 核心总结
1. 证据审查采用“两阶层”递进模式:先审查证据能力,再审查证明力,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无需判断证明力
2. 证据能力是证据的“准入资格”,四种情形下证据无证据能力:取证主体不合法、取证手段不合法、取证对象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
3. 证明力是证据的“证明价值”,我国采用印证证明模式,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运用逻辑和经验独立判断证明力并公开理由
4. 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删除了法定证明力大小比较规则,确立了法官自由评价证明力的原则
5. 证据“三性”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共同判断标准:合法性和形式真实、实质性关联决定证据能力;内容真实和证明性关联决定证明力
6. 证据能力解决“有没有资格”的问题,无大小之分;证明力解决“能证明多少”的问题,有强弱之别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