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申请书
申请人:黄德明,男,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招贤镇五里村,身份证号:330822197012131818,联系电话:13454035088。
被申请问责人:黄文兵,衢州柯城法院法官。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衢州柯城法院法官黄文兵在申请人(2016)浙0802民初6080号起诉衢州相关主体非法解剖侵权案中的枉法裁判行为启动问责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纪律及法律责任。
请求督促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所诉非法解剖侵权案启动再审,纠正原错误裁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衢州相关主体无尸检资格、无资质非法解剖侵权一案,向衢州柯城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黄文兵负责审理。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严重偏离事实,存在明显枉法裁判情形,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问责人黄文兵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
违规拒绝关键鉴定申请
在一审、二审及后续申诉过程中,申请人多次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尸检公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鉴定,但法官黄文兵均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的相关规定,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直接影响了裁判的公正性。
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对申请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及关键证据未进行充分审查与质证,违反了法定庭审程序,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枉法采信证据,无视事实真相
被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能够证明衢州相关主体无尸检资质、非法解剖的关键证据未予采信,反而采信了被申请人提供的伪造文书及虚假口头证据,(整个质证中拿不出一点实质性证据证明该尸检机构真实性合法性,以言代证),(在庭审中对方代理人审理重大命案中嘻嘻哈哈在开完笑,完全无视法律无视对生命尊重,法官任由放肆),亵渎法庭的尊严性,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应当客观、合法、关联性的规定,导致裁判结果严重失实。
违反裁判文书公开规定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生效裁判文书公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规定,剥夺了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监督权。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行为,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受到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为公职人员,其枉法裁判行为属于监察机关的调查处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证据规则、庭审程序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衢州柯城法院法官黄文兵在审理申请人起诉衢州相关主体非法解剖侵权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枉法裁判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为此,申请人特向贵机关提出上述问责申请,恳请贵机关依法依规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衢州柯城人民法院
衢州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纪委州
衢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德明
2026年6月9日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