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有没有遇到这两道题?
先给大家道歉:第二道题(4000题,商法,P67)答案和解析写错了
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债务人经营发生的负债的偿还义务,属于共益债务。
这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都是共益债务。
要避免一个陷阱:受理之前的债权,应当停止计息,本息一本申报。其原因在于防止不公平性。
但受理后新债也不能计息:银行等债权人,面临着巨大风险,还不要利息,怎么可能?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那么破产中的主体将会无法获得正常的债务融资,反而不利于破产重整的推进。
故第二道题目,答案是A:本金和利息均属于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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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