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福利这块,最近我感觉某些人是不是不顾吃相了,4月份我就看到一个新闻,我忍着没说,就是这个#全国首个伴侣动物立法草案被删除# 早先三明市匆匆上线,然后新闻媒体报道是“地方性法规”,我就觉得好笑。
翻了翻法条,就知道过不了,一堆的越权立法,比如说
“虐待、遗弃伴侣动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谁给你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权力了?
“本办法所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陪伴、精神慰藉等非经济目的,在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的犬、猫。”
不好意思,民法典不是这么规定的。在民法典里面,动物就是物,你不能突破民法典的规定
另外《动物防疫法》明确要求政府对流浪犬猫负有收容、管控、防疫阻断义务,地方政府不得把防疫义务王社会上推,什么“捕捉—绝育—免疫—放归”这是不合法的。
立法这个东西本身就是专业的,后来《大河报》再去问三明市,三明市那边就一问三不知,索性就挂电话了,我倒是也是想得通:这不知道哪位脑袋一拍,“紧跟国外先进经验大干快上”,列出来以后发现到处都是窟窿,只能草草收场。
就是这么回事。
发布于 湖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