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6-06-22 08:01 微博认证:众合教育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2026届孟献贵民商法案例带学训练营# 【2026届主观题案例带写训练营206】2016年7月18日,王某与周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急需现金向周某借款500万元,月利息3%,月服务费3%,起止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到2017年7月17日;王某如到期不能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借款人王某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A栋抵押房产直接归周某所有,王某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周某将该抵押物过户;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则周某有权将该房屋拍卖或变卖。随后,王某和周某共同办理了A栋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同日,柏某在《抵押借款协议》中特别承诺:“借款人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借款,我自愿为借款人王某贷款做担保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人取得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借款人若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我归还全部贷款和本息,也可以处置本人家庭财产用于还贷,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我承担。”2017年7月17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在协商过程中,王某同意按照约定利息和服务费结算借款本金及全部费用,而周某同意不再向王某主张A栋房产的抵押权,直接要求柏某承担保证责任。柏某回函称:周某应首先找王某承担责任,王某无力承担时自己才承担责任。请问:柏某的回函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