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车润海
26-06-24 17:17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经典真题37解题思路

甲组织、聚集多人“打砸抢”,导致公共财物大量毁损。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25-3,非/单)

A.抢劫罪

B.寻衅滋事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答案】A

【题眼】“组织”,“聚集多人”,“打砸抢”,“财物大量毁损”。

【解析】根据《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决战考研#

A项, 题干中明确交代了甲“组织、聚集多人”,说明甲在本次聚众“打砸抢”活动中属于首要分子。同时,客观上导致了“公共财物大量毁损”,符合毁坏公私财物”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89条的特殊规定,对于聚众“打砸抢”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应认定为抢劫罪。

B项,虽然聚众“打砸抢”在外观上可能包含寻衅滋事的特征,但《刑法》第289条对首要分子作出了特殊规定,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不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聚众打砸抢中,对首要分子以外的行为人,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C项,《刑法》第289条对首要分子聚众打砸抢做出了特殊规定,不再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D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侧重于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正常秩序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而本案中甲等人的行为表现为直接的暴力毁财,且《刑法》第289条对聚众“打砸抢”已有明确的转化规定,故不应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