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已久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终于出台,涉及招投标程序所约束的合同效力、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机械或者材料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相对方、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的调整以及未完工情况下如何结算、结算协议的独立有效性、工程价款以审计或者财评为准应当设置合理期限(未约定时合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完工时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和退还、工程质量修复和索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以及工程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民事审判中发现建设工程违规线索的移送,值得大力研究,容我写写这部司法解释的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案件才适用该解释。但实际上,人民法院在此之前已受理、未审结的案件,也会按照该司法解释的判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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