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6-29 19:06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看到有粉丝询问:田栩宁维权进展公示里,为什么有的案件案由是“名誉权纠纷”,有的却是“人格权纠纷” 。

我觉得这也是告黑中常见的案由选择,值得单开一帖来说下。#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首先先说人格权与名誉权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也就是说,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个具体类型。

那为什么案由不同?

答案是,侵权行为的“复杂程度”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人格权纠纷”是一级案由,“名誉权纠纷”是其下的三级案由。

一般如果定“名誉权纠纷”,说明侵权行为主要损害社会评价(如诽谤、侮辱),侵害的法益单一。

如果定“人格权纠纷”,则说明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了多种人格权益,往往意味着侵权形式更复杂、侵害的法益更多元。

举个例子,网络侵权内容经常是“复合式”的,可能同时侵犯:

名誉权:发布不实信息,降低社会评价。

肖像权:未经许可使用照片并进行恶意P图、丑化。

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姓名,甚至关联负面信息。

隐私权:披露身份证号、住址等个人信息。

当原告主张对方同时侵犯了名誉、肖像、姓名等多种权利时,我们一般就可能选择更上位的“人格权纠纷”案由,将所有侵权行为“打包”处理。

#律师说法##律师解读田栩宁起诉人格权纠纷#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