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
26-08-04 23:53 微博认证:《南方都市报》官方微博

【借父母之名申购保障房 自己付首付、还贷款、出钱装修 孩子起诉父母要求房子归其所有 法院:驳回!出资居住≠享有产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子女起诉父母保障性住房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子女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以其父亲王某某、母亲李某某、王某三人组成的家庭名义申请限价商品房。在获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后,母亲李某某作为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王某实际支付了首付款、偿还贷款、装修房屋,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
之后,家庭内部因该房屋权利所属产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限价商品房归其所有。
本案中,王某在申请限价房时为28周岁,按照相关政策不具备单身家庭独立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条件。案涉限价商品房初始登记至李某某名下,后变更登记在李某某、王某某名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李某某、王某某,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支付首付款、偿还贷款、装修房屋,不能直接等同于享有房屋物权。
而且该限价商品房进行变更登记时,已具备变更至王某名下的客观条件,但其最终登记为李某某、王某某按份共有,王某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最终,二审依法驳回子女全部诉讼请求。 http://t.cn/AXCRe8Y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