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木Moe
我想先请问您方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这份调色盘本身采用的判断标准,到底能不能前后一致?您方最新回应里说您所比对的是“遣词造句、文字排列,而非要素、逻辑”。既然如此,我就完全按照您方现在给出的标准来看原调色盘。但原表中的判断却包括“功能高度一致”“情节功能几乎相同,只换地点”“句式逻辑高度一致”“排列和表达功能高度近似”“结尾结构基本继承”。我想请问,情节功能、句式逻辑、表达功能和结尾结构,究竟哪一项属于单纯的“遣词造句”?如果这些都属于您方认定雷同的依据,那么“并不比较要素、逻辑”的说法如何成立?如果这些不属于依据,那么原调色盘中相应项目是否应该剔除?
以您方第二项为例,一边是“笔记本—火车站304储物柜—钥匙”,另一边是“信封—分局旁废品站”,具体名词、地点、动作都不同,而您方给出的判断恰恰是“情节功能几乎相同,只换地点”。也就是说,这一项之所以能够被放在一起比较,依靠的不是相同的遣词造句,而是先把两段不同的文字抽象成“将材料藏起来”这一共同情节功能。第六项同理,一边是“怪兽—亮牙齿—撕碎—软肋”,另一边是“维港江水—兴风作浪—吞没—刺向自己的刀”,具体喻体、动词和措辞均不同。之所以仍能得出“行文顺序类似”,实际上需要先把两段概括为“劝离→说明敌人强大→会伤害你珍视的一切”。这当然可以叫逻辑相似、结构相似,但如果您方已经明确表示“不比较逻辑”,那么又为什么能够反过来以这种抽象后的行文逻辑证明所谓雷同?
第七项也很直观。《狂飙》的实际排列是“可以烧掉日记、忘掉我→如果仍选择坚持→祝福你”;另一篇则是“如果决定坚持→烧掉这封信→继续蛰伏→祝福你”。如果您方强调的是“文字排列”,那么这里“烧掉”与“坚持”的前后关系恰恰不同:前者将烧掉文字置于放弃继续的选项中,后者则是在决定继续之后销毁信件。如果把几个词抽出来重新概括成“烧掉+坚持+祝福”,再以“结尾结构基本继承”作结,那比较的依旧是结构,而非具体的文字排列。
我之所以反复追问这一点,并不是要讨论作品为何这样写,更无意在这里进行任何创作来源上的自证。我只是在要求您方对自己提出的判断承担最基本的论证义务。调色盘中将“没有任何回音”与“石沉大海”、“城市另一面的黑暗”与“城市照不到的角落”、“怪兽撕碎”与“江水吞没”涂成同色,能够证明的首先是您方认为这些表达语义相近,而不是它们在遣词造句上发生了字面重合。因此我仍然只有同一个问题:如果您方坚持只比较“遣词造句、文字排列”,请按这一标准重新说明哪些项目成立;如果您方同时比较情节功能、逻辑、结构和表达功能,也请直接承认这一点。不能在制作调色盘时使用一套标准,在回应质疑时再换成另一套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