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LV全部诉求#
一、LV在本次行政诉讼里的全部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黄民耀四瓣花商标有效的行政裁定;
2. 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宣告黄民耀这枚四瓣花图形商标无效;
3. 主张黄民耀商标与LV驰名老花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4. 主张黄民耀商标摹仿LV驰名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淡化,损害LV品牌权益;
5. 主张黄民耀属于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并非基于真实经营使用。
二、法院对应驳回理由
1. 不撤销国知局裁定:国知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无误;
2. 不宣告对方商标无效:两商标构图、线条、元素差异巨大,普通消费者不会混淆;
3. 不认可商标近似:黄民耀商标仅中式宝相四瓣花,无LV字母、星纹、菱形,LV老花是多元素组合标识;
4. 不认可驰名商标淡化:四瓣宝相花、柿蒂纹是中国千年公共传统纹样,LV无权垄断基础花卉图案;
5. 不认定恶意囤标:LV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黄民耀批量囤积、无真实使用意图。
和黄民耀四瓣花商标核心区分(法院判决关键)
三、LV老花商标 VS 黄民耀四瓣花商标 核心区别
1. LV老花:自带LV字母+星形+菱形多重专属元素,四叶花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2. 黄民耀商标:仅有圆形外框+简化中式宝相四瓣花,无LV字母、无星星、无菱形;
3. 裁判逻辑:圆形四瓣花源自我国千年宝相花、柿蒂纹,属于公共传统文化元素,LV无权独占;二者整体视觉差异巨大,普通消费者不会混淆,因此LV起诉全部败诉。
LV受保护的老花商标是LV字母、圆花、四角星、菱形纹成套组合图案,并非单独一朵四瓣花。
我国传统纹样里的四瓣宝相花属于公共文化资源,单一花卉图形不能被奢侈品牌垄断。
发布于 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