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李佳
26-08-22 19: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5题答案

1.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构为被告。”该司法解释允许政务公开办公室等政府所属的内设机构在没有特别法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拥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第二,该司法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是以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名义作出答复,所以,被告应当为政务公开办公室。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4条第2款,如果行政机关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区政府为收到王某申请的主体,被告应当为区政府。
3.可以。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此处“不予公开”情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指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而本案,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王某可以就《告知书》直接起诉。
4.不予准许。《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案庭审中,王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公开“土地价格评估报告”),超过了增加诉讼请求的截止时间,所以,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本题注意1】:
1.第1问涉及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4条第3款突破了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允许政务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等政府所属的内设机构在没有特别法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拥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考生应将其作为特例记忆下来,特殊记忆,看到了不?这是和上个题目一般原理不一样的,为什么连着出,就是让考生对比后,特别记忆信息公开的特殊内容的。
2.第3问,根据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只有四类信息公开案件才需要复议前置,第一,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三安全一稳定”的政府信息的案件;第二,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案件;第三,不予公开内部事务信息的案件;第四,不予公开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案件。其他案件,比如,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不予公开不属于本机关信息、公开信息但权利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均不需要复议前置。记忆口诀为:“国秘商秘隐私严,稳定外加三安全,内部过程执法卷,不公开,复议前”,但上了考场,不能用口诀做答案啊。口诀这里是辅助理解和记忆的,不是让你来写为答案的。
3.第4问是模仿2025年真题,当年好多同学回答为了“不诉不理”,但“不诉”和“诉晚了”是不同维度的内容,当事人要求公开“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就是行政法的诉讼请求啊,25年题目当事人要求撤销《现场处理决定书》,这不也是诉讼请求吗,只是庭审中才提出,晚了啊。这个知识点在2025年前确实没考过,但考生但凡好好做做每日一题,也不至于不知道这个制度,当年每日一题第40题第1问就是“一审开庭中,安业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注销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可否同意?”,你们自己看看和真题是不是一个出题角度啊。好好刷题啊,同学们!!!!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