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6-08-24 13:22 微博认证:律师 教育博主

上海律协发布《律师办理公司决议业务》中“律师工作提示”

一、决议权限划定

1. 法定专属事项不越权: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专属决议事项,不得由其他机构代决或下放。

2. 授权选择事项先查章程:《公司法》规定"可由章程规定由XX机构决议"的事项,必须先查章程确认归口,不能想当然。

3. 职权范围审查:起草或审查决议时,确认决议事项属于该机构的法定或章程授权范围,避免越权致瑕疵。

二、程序审查(召集→通知→召开→表决)

4. 非标准召集人须倒查前置条件: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必须核实董事会是否构成"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职责",且有证据支撑。

5. 通知期限:核对《公司法》+章程规定的通知天数(如有限公司股东会提前15日),逾期即瑕疵。

6. 通知内容须完整明确:必须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具体审议议题/提案,不能模糊表述。

7. 通知对象全覆盖:全体股东/董事/监事无一遗漏,并保留送达凭证(签收单、邮件回执、公告记录等)。

8. 临时增加议题须合规:临时提案的提出和审议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程序。

9. 董/监事会程序不只看《公司法》:必须同时审查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中的通知期限、召集顺序、表决要求等,违章程即瑕疵。

10. 代理人资格审查:授权委托书须核实真实性、合法性及授权范围;授权不明或越权代理的表决无效。

11. 应回避人员须实际回避:关联董事/股东按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表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12. 表决比例须达标:计算结果须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统计过程须有会议记录、表决票或系统记录佐证。

13.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出席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电子会议须保留完整录音录像或系统生成记录。

三、内容审查

14. 限制股东权利:仅限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滥用权利、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行为),不得通过章程或决议增设非法定限制事由。

15. 限制股东权利:限制范围不超"制止损害"必要限度(如欠资可限分红权但不得剥夺知情权);限制须附解除条件(如"至补足出资之日止");股东纠正后公司应及时解除限制。

16. 无正当理由限制权利属高危:仅因股东对决议提异议便限制其表决权,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17. 违法限制内容直接无效:如"股东离职即丧失股权"类条款,内容违法。

18. 解除股东资格,事由仅限两个:严格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

19. 除名前置程序不可省:作出除名决议前,必须先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返还的,方可启动除名程序。

20.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充分):向非关联股东完整披露交易标的、价格、关联关系等;隐瞒董事与交易方亲属关系等影响表决的事项同样构成披露不充分。

21.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益或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22. 利润分配(基础合规):所分配利润为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净利润;不得未弥补亏损即分配、未提法定公积金即分配、超额分配致净资产为负。

23. 利润分配(比例合规):分配比例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24. 投资/担保(不超章程限额):决议内容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限额。

四、瑕疵定性与诉讼策略

25. 程序瑕疵三层定性:

1)轻微且无实质影响 → 决议有效;

2)一般瑕疵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 → 可撤销(股东60日内起诉);

3)未开会/未表决/表决权未达标/伪造虚构 → 不成立。

26. 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头号败诉风险:被通知参会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未被通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逾期直接败诉。

27. 轻微瑕疵抗辩要点:综合考量是否影响股东/董事公平参与意思形成、原告是否在会上提异议、是否事后追认或实际履行决议。

28. 事后追认、履行可修复瑕疵:股东知情未提异议、以实际行动履行决议或接受决议利益的,视为对程序瑕疵的追认,再诉撤销难获支持。

29. 内容违法律→无效;仅违章程→可撤销。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30. 外部善意相对人保护:决议无效不影响公司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人善意推定时,外部法律关系有效。

31. 有责董监高须赔偿:因无效决议导致公司损失的,对决议形成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主体与管辖

32. 不成立之诉原告:股东、董监高、其他与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如被违法除名的原股东、权益受影响的债权人/高管/员工等);隐名股东未显名前原则上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

33. 无效之诉原告资格时点为"起诉时":决议作出时无资格但起诉时有资格的,不影响原告适格判定;决议后取得股东资格的也可诉;被决议剥夺资格的原股东仍有诉的利益。

34. 可撤销之诉原告必须是"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的人:除名决议本身被诉的除外;决议后取得资格的股东可诉;逾期失权。

35. 三类诉讼均列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管辖统一为公司住所地法院。

36. 不成立是可撤销/无效的前提:决议不成立是更根本的否定——无效和可撤销的前提是"已作出决议",不成立则是"自始未作出决议"。

六、举证与庭审要点

37. 不成立之诉举证重点:原告对不成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应提供会议记录、签到表、投票统计等证明会议合法召开。重点攻三个要件:会议召开事实、召集程序合法、表决程序合法——缺一即不成立。

38. 伪造签名及时申请笔迹鉴定:扣除伪造签名后表决权不足的,决议不成立。

39. 超期败诉可切换诉由:可撤销之诉因超期败诉的,回头查是否实际构成不成立或无效,换诉由重诉。

40. 决议内容违法无需证明现实损害后果:只要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应享有的权利,即可认定无效。

原文:http://t.cn/AXpoQmF4

发布于 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