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岳业鹏
26-08-26 08: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超话粉丝大咖(法硕超话)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295.甲有一子乙,乙结婚生子丙。乙因意外先于甲死亡。甲死亡时,本由乙继承的份额,由丙代乙之位继承。该说法是否正确?#决战考研#
A.正确
B.错误 http://t.cn/AXpZgm3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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