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在一审二审判老人败诉,从现代法制的逻辑来看,判决结果没毛病,完全立得住。拒绝用道德直觉代替法律推理。
从道德审判走向法律专业主义,这就是法制的进步,判决结果并不是要让所有人都满意。
儿子生前并未否认孩子的身份,就是说,在法律上,他接受了这个“社会性父亲”的角色。亲子关系的否认必须由当事人来主张,一旦死者生前未否认,他始终是孩子在法律上的父亲,其次才是血缘关系,死后不能由继承人打破儿童现有的身份状态。
这个案子的判决,首先要从保护孩子的权益出发来考虑。女方有过错,不能由孩子来承担责任。无论是哪个法系,都会这样判。
(不知道伊斯兰法系怎么判。大清的法律大概率是把这女的浸猪笼,野孩子扔街上自生自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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