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与14岁女孩发生关系判3年##热点解读#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恰恰是“恋爱、自愿、未成年人、强奸罪、程序正义”几个敏感词刺痛了受众的神经。
事情经过很简单。2025年4月,山东枣庄16岁的常某通过网络认识14岁半的初中女生,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第二天见面,第三天在小区房间发生性关系。女孩家人找到两人后报警。常某及家属认为双方是恋爱、自愿发生关系;但法院根据女孩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常某违背女孩意志,构成强奸罪。一审判3年,二审维持,今年9月申诉再次被驳回。
这个案子的关键,不是简单看“16岁和14岁谈恋爱”。法律上,谈恋爱不等于每一次性行为都当然自愿;年龄也不是唯一判断标准。14岁半已经超过“不满14周岁”的特别保护年龄,案件就要进一步判断是否违背女方意志。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的核心,是“强行发生关系”这一事实有没有足够证据支撑。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点:程序正义。申诉阶段,辩护方提出,警方讯问16岁的常某时,其父母没有到场。法院则认为,侦查机关已经联系法定代理人,因无法联系,通知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程序合法。这个争议值得认真讨论,因为未成年人面对刑事讯问,程序上的保护不能只是“走过场”。
这件事的社会意义也正在这里:一方面,法律要保护未成年女孩免受性侵;另一方面,也必须确保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审讯经得起程序检验。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个都不能少。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