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iper-china
26-09-23 23:38 微博认证:财经博主

合法伤害权

这是吴思先生提出来的,

举两个案例

某省和某队长吃料理,他说“抽逃注册资本罪”,检察院呢,一般不予起诉哦,但是,抓人是我的权限范围,你看着办呗。

可喜可贺的是,后来取消了这条罪,

有意思的是,最近又要求这一条。

案例二

二十多年前,mutual fund在中国刚发出来,有一天老板发脾气后和我聊天,是这啥事

鸟不拉屎的省份的人迹罕至的县城,工商局说我们违反广告法,要罚款如何

咋办

要找关系去对付一个副股级基层干部吗?

没辙

就是要给他们敲诈勒索一下。

所以呢

要去当可以合法伤害他人的人

不要当被沉默的羔羊。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