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伤害权
这是吴思先生提出来的,
举两个案例
某省和某队长吃料理,他说“抽逃注册资本罪”,检察院呢,一般不予起诉哦,但是,抓人是我的权限范围,你看着办呗。
可喜可贺的是,后来取消了这条罪,
有意思的是,最近又要求这一条。
案例二
二十多年前,mutual fund在中国刚发出来,有一天老板发脾气后和我聊天,是这啥事
鸟不拉屎的省份的人迹罕至的县城,工商局说我们违反广告法,要罚款如何
咋办
要找关系去对付一个副股级基层干部吗?
没辙
就是要给他们敲诈勒索一下。
所以呢
要去当可以合法伤害他人的人
不要当被沉默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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