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抢救10天去世超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贵州茅台医院30岁护士陈佳佳,8月4日工作中突发脑出血,抢救10天后走了,留下一个8岁的儿子。
人社局说: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她抢救了10天,超了,不认定。
从法律条文上看,人社局没做错。但问题是,这条"48小时红线"本身就该讨论了。一个30岁的年轻人,倒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抢救了10天走了,就因为多救了几天,不算工伤?这合理吗?
这条规定当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但现在反而变成了一道坎。更该问的是:她为什么会突发脑出血?是不是长期倒夜班、高强度工作熬出来的?如果能证明这个因果关系,医院就该负责。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这条48小时的线,真的该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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