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注:该条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不溯及既往。
实务现状:法条实施后,相关出资纠纷、起诉及执行追加案件明显增多。原股东难以通过转让股权规避出资责任,受让方无力出资时,债权人可一并起诉原转让股东,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http://t.cn/A6VL5o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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