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博主徽剑被曝遇害# 这个事气到我了,中午都沒办法午休,不停搜索,终于找到部分刑事裁定书,我认为,对主犯赵冰判处死缓,量刑明显偏轻,值得商榷。
因为这个案件的犯罪性质实在太恶劣了。跨省控制被害人,长时间非法拘禁、折磨、殴打,甚至用钳子夹掉部分指甲。被害人头部遭受重击,陷入昏迷后,又被枯草掩盖,遗弃荒山,最终死亡。这已经远远超出一般暴力犯罪的恶劣程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赵冰明知被害人昏迷,生命处于高度危险之中,仍然选择遗弃。其行为足以支持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的认定。
而且,这起案件针对的是揭露电信诈骗的反诈人士。如果犯罪目的确实是打击报复、压制反诈活动,那么其社会危害性还不仅限于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在于以暴力恐吓敢于揭露犯罪的人。
本案还有一个重要情节:赵冰一方虽然支付了50万元赔偿并取得谅解书,但检察机关认为谅解主体不符合要求,二审法院也没有将其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那么,究竟还有什么足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对于这样有预谋、有组织、手段极其残忍、造成死亡后果的犯罪,如果没有充分的从宽依据,我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我赞成慎用死刑,但慎用不等于一味从宽。如果这样有组织地针对反诈人士实施残酷暴力、最终致人死亡的犯罪,都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什么样的犯罪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法律必须要让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得到真正体现。强烈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判是否存在量刑畸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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